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绿色建筑发展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市绿色建筑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省验收规范”)及珠海市绿色建筑“四个要点”,完善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强化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并予以信用扣分。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要抓好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及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整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验收
2022年3月15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原来分别实施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整合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省验收规范规定的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分部工程验收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文件应当包括省验收规范规定的各项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附录D《绿色建筑施工情况检查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标准的实施及其施工质量依法进行监督,并建立绿色建筑验收项目清单(详见附件),每月5日前报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政务邮箱:zjjljzxsj@zhuhai.gov.cn)。
2022年3月15日前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已受理绿色建筑验收申请的,仍按原有程序组织验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版设计、施工的项目,可按原《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导则》验收。
三、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审
2022年3月15日起,我市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前,申请绿色建筑评审,并取得绿色建筑评审报告:
(一)政府投资的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项目,包括补公项目;
(二)申报国家及省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
鼓励其他项目参加绿色建筑评审,取得绿色建筑评审报告的,可在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时予以加分。
绿色建筑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及监督,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按照《珠海市绿色建筑评审要点》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审,评审结果可列入工程结算依据。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将项目绿色建筑评审材料列入工程档案。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评审通过率纳入年度建筑节能考核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项目信息汇总统计表
(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266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