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规范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经营行为,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注册成立,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指在珠海水域通过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是指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国际航线运营的船舶。本办法所称保税液化天然气,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市商务局统筹推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工作,负责加注企业的遴选和批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珠海市消防局,拱北海关、珠海海事局、珠海边检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及环保、安全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经营团队;
(二)具备不少于1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证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证书和文书,依法进行船舶登记,符合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货舱容积不少于3500立方米;
(三)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四)相关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应符合保税LNG加注站相关泊位的停泊、加注要求,具备在具有液化天然气保税罐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存储、转运的船舶规格条件;
(五)具备稳定可持续供应保税液化天然气的能力;
(六)申请企业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等违法行为;
(七)液化天然气加注船任职船长及大副从事液化气船舶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
(八)开展LNG加注作业风险评估和LNG加注船通航安全论证;
(九)确定加注作业区域和配套应急锚地。
第五条 申请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文件;
(四)持有液化天然气加注船的相关证明文件,租赁船舶开展加注业务的,应提供液化天然气加注船的租赁合同;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须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等设备,未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的,提供期限内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
(五)提交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商业计划书,明确保税液化天然气采购渠道、仓储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应保税船用液化天然气的目标市场和主要客户等;
(六)提交安全生产计划书和环境保护计划书,明确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事前、事中的环保和安全措施,具备安全应急能力;
(七)液化天然气加注船任职船长及大副资历证明文件;
(八)实缴注册本金证明文件;
(九)申请企业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等违法行为的说明;
(十)加注作业风险评估报告和LNG加注船通航安全论证报告;
(十一)相关部门对加注作业区域和配套应急锚地的确认批复;
(十二)经专家组审核后的加注作业方案。
第六条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所交文件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总量控制、稳妥推进”原则,在充分征求海关、边检、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
第七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企业在获得试点资格后,投资主体未发生变更,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报送材料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企业获批同意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进出对外开放口岸(含相关水域、锚地)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提前向边检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抵达、驶离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对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搭靠外轮作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或搭靠手续。本办法所规定的加注保税液化天然气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拱北海关关区内的珠海水运口岸进出境,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九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并建立燃料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十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LNG燃料加注作业指南》《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18180-2022)、《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GB42283-2022)等标准规范,制定不同受注船的专项加注作业方案,开展定性和定量安全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作业方案经专家组审核后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得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一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JT/T1320-2020)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配备相应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事故应急设备,必要时提出修订意见并不断完善。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超越批准文件经营范围;
(二)向国际航行船舶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保税液化天然气;
(三)向国内市场销售保税液化天然气等走私行为;
(四)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保税液化天然气;
(五)擅自改动质量流量计,短斤缺两、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六)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
(七)违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安全标志;
(八)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未经边检机关许可擅自上下外轮、搭靠外轮作业;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行为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海事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水上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海关部门负责在关区内水运口岸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海关监管工作;边检部门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和船员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对加注企业承担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