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运函〔2021〕732号)已印发各地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贯
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要求,对车载罐体的出厂检验由获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对在用车载罐体的定期检验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接受企业委托实施。各市局要按照国家四部委的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政策的宣贯实施工作,督促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获得CMA资质认定的罐体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罐车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全面掌握GB18564.1的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省特检院按要求督促从业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严格规范罐车检验和认证机构日常工作
一是各市局要按要求指导获得CMA资质认定的车载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18564.1“9.3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开展出厂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二是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依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展罐车检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三是各市局要督促罐车认证机构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四是省特检院要按要求开展自查,确保对车载罐体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真实有效。
三、加强罐车监督管理
各市局在罐车治理期间,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分别对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获CMA资质认定的车载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及罐车认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要畅通对车载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并根据社会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生产不合格车载罐体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经经验不合格车载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车载罐体检验机构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部门协作分工,严格落实信息上报
各市局要加强与本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别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及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至省局质量监督处电子邮箱(gdsjj_zljdc@gd.gov.cn)。各市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省局报告。
附件:1.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检验及认证机构查询方式
2.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任务分工
3.危险货物罐车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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