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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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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政办〔2022〕8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1-30生效日期:2022-01-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切实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1.5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5.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5.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5.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风险辨识

  2.1 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温州是多山地区,地形地貌复杂,山地丘陵面积约占全市面积的70%,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其中70%的面积为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地处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每年受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影响,容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同时,各种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改造,增加了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2021年底,全市仍存在60处在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和1366处地质灾害分风险防范区,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有可能失稳致灾。“十二五”期间,温州市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387起,共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和1人受伤。“十三五”期间,温州市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428起,共造成7人死亡和6人受伤。预测未来五年地质灾害出现的概率和近十年持平。

  2.2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评估

  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队伍建设等基本满足应急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机构数为6个,市地质灾害行业应急支撑技术单位数为4个,基本能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已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入库专家均具备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实战经验,可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级有关单位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县(市、区)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设备和物资储备,基本满足应急需要,目前应急力量设置也比较合理,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应对各类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负责指挥和部署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温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武警支队、市气象局、温州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温州通信发展办公室、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温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温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公路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运营及在建公路水路建设管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防治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涉外、涉台事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受损毁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的警戒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温州电力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人员搜救为重点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温州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第十一地质大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服务和监测设备等技术保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技术专家协助救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接管属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温州电力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财政部门提供后勤资金保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专家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应急专家库,抽调相关专业领域成员组成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4 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大数据共享力度。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3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4.2.2 预报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4.2.3 信息发布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4.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4.3.1 黄色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地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 风险识别管控

  4.4.1 风险识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研判结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4.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3 风险管控

  县级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步报送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步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和市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防汛防台有关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可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实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员赴现场指导,视情接管。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大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6)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争取省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接管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指导会商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3)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分别协调组织驻温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4)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加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7)市气象局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指导下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温州境内及周边地区的驻温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同步报送省委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应急管理厅;

  (5)市委宣传部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等应急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5.3.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市、区)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各县(市、区)政府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具体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积极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温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市级相关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物资器材采购、预案演练与救援队伍补助等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依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库,重点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开展预案电子化、智能化工作。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重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及时予以重新修订。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级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4 预案实施

  8.4.1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职责参照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执行。

  8.4.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政办〔2017〕82号)同时废止。

  8.4.3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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