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苏环办〔2021〕293号)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苏环办〔2021〕293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举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其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环保社会监督员、相关环保公益组织的举报除外。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单位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办。
各直属局(分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有奖举报。
第五条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负责现场查办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公务事宜等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各直属局(分局)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和期限办结,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及时书面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参照处罚金额20万元标准计算,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参照处罚金额30万元标准计算。
(一)举报人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5%发放;
(二)举报人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4%发放;
(三)举报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3%发放;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发放;
(四)仅为推测或推测性举报,经查属实,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发放。
(五)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前款第一项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1.5万元;前款第二、三、四项奖励金额最高为1万元。
第九条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除物质奖励外,可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向不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奖励,只奖励一次;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的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作出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告知举报人奖金领取程序,并将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经所在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奖金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本人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通过财政支付系统支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待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领奖平台完成建设后,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及时退回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已知违法线索,伪造举报材料,通过亲属或他人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宣传部门应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 12345、12369;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网络举报:http://hbj.taizhou.gov.cn;
(四)来信来访举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靖江生态环境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行政中心商务B楼6楼,邮政编码:214500;
泰兴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兴市文昌西路21号,邮政编码:225400;
兴化生态环境局地址:兴化市九顷路6号,邮政编码:225700;
海陵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高港生态环境局地址:高港区金港中路135号,邮政编码:225321;
姜堰生态环境局地址: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天目东路8号,邮政编码:225500;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直属局(分局)遵照执行。原《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泰环发〔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