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49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01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
本通知发布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1〕15号) 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