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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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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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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政发〔2024〕17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5-23生效日期:2024-0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按《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情况复杂的,市政府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连续发生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涉及市级职能部门直接监管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权市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

  三、事故调查报告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的要求进行编制,在确保事故调查质量的基础上,力争1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如需追责问责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市政府批复的事故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结果于批复后30日内报市政府。

  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授权,县级可参照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县(市、区)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防范整改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六、市级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事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经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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