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赣市发〔2019〕85号)要求,确保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与各监督管理部门有效联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办法》下发,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2日
赣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环评审批和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确保市行政审批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简称环评审批)工作中,与各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衔接,坚持“审批者对审批负责、监管者对监管负责”的原则,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便企利民。
二、环评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
(一)建设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构建审管联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有效联动。
(二)告知审批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在环评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推送到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联络员通过登录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查看和认领审批信息,并启动日常监管。
(三)告知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发现的重大变更、超过审批范围或时限、违法和安全隐患等情况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四)开展协同处理。属省一级审批的事项,审查合格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登录省级相关行政审批平台,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市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通过开展协同处理,凝聚监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
三、环评审批重要事项会商制度
(五)会商范围。环评审批重要事项会商范围: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项目。
(六)会商形式。会商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会议;其它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主持项目环评审批评审会,各有关监管部门派有工作经验或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评审或现场勘查。
(七)会商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环评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环评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环评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会商结果处理。会商议程,听取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汇报和专家评审意见,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形成一致意见,作为环评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九)工作要求。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事项。各参会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分别办理有关环评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
四、环评审批专家审查制度
(十)人员组成。专家组由组长和专家成员组成。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及有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从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选调,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每个环评审批事项需至少两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专家组全体成员对审查(含现场踏勘,下同)结果负责。
(十一)审查组职责。
1.专家组组长职责:对专家组各成员进行分工,合理制订审查方案,严格按程序组织审查活动;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质询、讨论、审核,形成审查意见;对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2.专家组成员职责:按组长的分工完成具体审查工作;对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提交个人审查意见;参与审查意见的讨论和确定;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工作程序。
1.专家组组长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2.听取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对申报事项的情况介绍;
3.专家组成员按照组长分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实施审查,记录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审查结束后,专家组长对专家组成员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十三)工作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2.专家组成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审查结论。
3.严禁专家组成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物品;严禁要求申请人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有偿服务;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4.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根据情节,将违纪违规情况抄告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并作出暂停或停用等处理。
五、环评审批与监督管理联动联络员制度
(十四)联络员组成。联络员由市行政审批局中承担环评审批职责和监管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确认,并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十五)人员要求。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3.熟悉本部门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从事本部门工作两年以上。
(十六)工作职责。
1.负责环评审批与监管相关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2.登陆赣州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办理人员将环评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的联络员将本部门的涉批文件、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违法、安全隐患等信息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接收、处理市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3.根据环评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审批和监管提供保障。
4.按时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及培训工作。
5.遵守市审管联动工作联络员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履行联络员职责。
六、部门职责
(十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环评审批和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对于保障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八)坚持绿色发展,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态势。引导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把节约文化、环境道德纳入社会运行的公序良俗,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条件,引导公众自觉选择节约环保、低碳排放的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