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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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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03生效日期:2020-02-03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企业有序复产复工和安全稳定,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紧急通知》(赣市府电〔2020〕1号)要求,现就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处于生产状态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安全作业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复产复工企业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不足,无法保障职工个体疫情防护物资的,一律不得复产。各企业复产复工前要对生产活动场所全面消毒,对全体员工要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对春节期间有疫区旅游或居住史、曾接触来自疫区的、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未确诊排除前,不得安排进入厂区上岗。

  三、严格复产复工企业安全条件。各企业复产复工前要进行非集中形式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不全的、未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复产。

  四、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复产复工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0〕2号)要求严格执行。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一线,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对违规生产、违章作业、未批先建等行为要严厉打击,从严处罚;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不足,员工个体疫情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生产。

  请各县(市、区)每日下午5时前将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情况报市局危化(工贸)科。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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