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23〕64号

颁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7-06生效日期:2023-07-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6日

赣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8号)要求,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战略部署,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重点,按照“筛、评、控、禁、减、治”工作思路,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实际行动打造美丽中国“赣州样板”,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落实新污染物管控各方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属地发力、齐抓共管原则,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强化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赣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严格源头管控,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

  2.扎实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开展我市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对化工、造纸、医药、纺织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进行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全面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贯彻国家和省针对特定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的“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涉企清单。基于国家各类管控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全面排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管控物质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发布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赣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5.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全面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对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企业,严格实施淘汰取缔,未按期淘汰取缔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按照国家、省要求加强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赣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控制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识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依法对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重点推进会昌、龙南等地化工园区相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江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管理要求,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推进我市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按照《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开展兽药质量以及畜禽等养殖行业用药的监督抽查,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研究养殖无抗技术体系集成与示范推广。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兽药残留超标,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2025年底前,我市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进一步规范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发和使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持续降低化学农药使用强度。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企业监管,聚焦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弃或过期农药的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与大气、水、土壤协同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积极落实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3.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究与成果转化。依托赣州“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新污染物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技术研究,探索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与风险防控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参加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培训,推进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牵头责任单位总结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2025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严格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开展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进一步强化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赣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新污染治理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矿山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