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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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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2-03-22生效日期:2022-03-22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赣州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赣州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技术服务机构和工贸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此暂行规定。

  1 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工艺,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

  注: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指常年使用一种或多种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中间库、储罐储存的状况。

  2.2 上述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检查。

  2.3 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核查。

  2.4 技术服务机构对上述企业的安全检查(服务)。

  2.5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内容。

  3 安全检查要求

  3.1 安全检查通过听取汇报、询问员工,查看企业资料、台账、现场、设备、设施、工艺、作业、标志等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加以整改和完善。

  3.2 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采取必要安全管控措施后,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3.3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构成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所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企业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有关检查部门和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企业所辖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所辖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4 安全评价(评估)

  4.1 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情况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4.2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使用液氨、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胶水生产、铅酸蓄电池企业、液氧储罐(5m3以上)以及供氢站、使用LNG(CNG)储罐(管束)作为燃料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组织机构

  5.1.1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2 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组织机构按化工行业标准配备。

  5.1.3 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至少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1 安全责任制度(包含各级各部门安全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5.2.2 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制度(包括新工人上岗及外来作业人员培训);

  5.2.3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2.4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包括各类安全设施、防雷、可燃气体报警、监视设备等);

  5.2.5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登高、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吊装等);

  5.2.6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5.2.7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2.8 消防、应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应急器材的管理维护);

  5.2.9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2.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书一签”、安全周知卡、危险化学供应商管理、承包商管理、装卸作业、出入库等);

  5.2.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5.2.12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等)。

  注:根据不同的岗位将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应规章制度上墙公示。

  5.3 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均应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

      注: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相应岗位明显的位置。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技术要求

  6.1 名称

     注: 甲、乙、丙、丁、戊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性分类。

  6.1.1 危险化学品仓库:指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于储存企业自用的危险化学品,独立设置的仓库。

  6.1.2 危险化学品中间库: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者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流转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甲、乙类危险品储存不宜超过一昼夜的存放量,且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5%面积。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

  6.1.3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指在生产作业等场所设置的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柜。甲、乙类危险品在一个车间内储存总量不超过100L。

  6.1.4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指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门用于储存企业自用的危险化学品,独立设置的储罐。

  6.1.5危险化学品中间罐:指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门用于生产过程中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在车间(厂房)内外设置的中间储罐、高位槽、计量罐等。

  6.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

  6.2.1  甲、乙类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独立设置,并不得设在地下室。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6.2.2甲、乙、丙类的危险化学品中间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中间库应靠厂房外墙布置。丁、戊类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也应与厂房其他作业场所相应隔离。

  甲、乙类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不宜超过一昼夜的储存量,丙、丁、戊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要求设置,适当控制储存量。

  6.2.3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安全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宜采用轻质屋顶,并按规范设置安全疏散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6.2.4  甲、乙类及有存放可能涉及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采取强制排风系统时,应安装防爆排风扇,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涉及有毒气体的,强制排风系统应连接吸收装置,不得直排。

  6.2.5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内产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GB50493要求:高度(探测比空气重气体,距地表0.3-0.6m;探测比空气轻气体,高出释放源2m以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覆盖范围(可燃气体报警仪:室外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室内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报警仪:室外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4m,室外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并与强制排风系统联锁。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指示报警设备应有不间断电源,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

  6.2.6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电气设备应防爆,电气线路应使用钢管配线,钢管、接线盒等连接处应采用丝扣螺纹旋合连接,螺纹旋合连接应紧固牢靠,不得铆接。

  6.2.7  危险化学液体仓库(中间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 -300mm的漫坡或导流沟。储存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

  6.2.8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合理摆放储存物品。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6.2.9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五距”要求(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垛距≥10cm、顶距≥50cm);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2.10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内时,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11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做好防雷防静电导除工作。建筑物防雷装置应完好并定期检测合格。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

  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有色金属(铜、铝)、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可发出火花的铁质工具;禁止穿带钉鞋;库房内禁止分装、拆分、开箱、开桶作业。

  6.2.1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识:出入口及库内悬挂、粘贴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标志标识,各岗位张贴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要粘贴安全标签,对应品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2.13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规范设应急照明、配备灭火器、灭火毯、黄沙、防毒面具、洗眼喷淋等应急救援物资。

  6.3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6.3.1  一个厂房或一个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中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总量不得超过100L。

  6.3.2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放置在地面平整,生产作业场所相对固定、独立,远离作业人员的场所。放置的场所应远离火源或其他发热散热的仪器设备,应当远离飞溅的化学液体或金属屑。

  6.3.3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坚固耐用,原则上应向专业制作厂家采购,按使用要求使用。

  6.3.4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密闭防爆、保持排气孔打开,柜体应保证静电接地良好。储存腐蚀性物品储存柜应做好防腐措施。

  6.3.5 若有多个存放物品性质相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放置在一起,每个柜子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严禁存放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与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相邻摆放。

  6.4.6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表面或者储存柜附近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周知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附近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灭火器、灭火毯、吸油毯、洗眼喷淋装置等应急救援物资。

  6.3.7 厂房或者作业场所危化品储存柜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危险化学品。

  6.4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中间罐)

  6.4.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与周边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6.4.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地坪要平整、抗沉降;罐区防火堤(围堰)内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腐蚀性物料应做好防腐处理。

  6.4.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水封井及排水闸,水封井宜建在防火堤(围堰)外。并做好雨污水分离。

  6.4.4 甲、乙、丙类液体地上罐区应规范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高度应为1.0-2.2米、宽度要符合罐区防护要求,堤上穿管孔用不燃材料密封。罐顶放空系统设阻火器、呼吸阀。

  6.4.5 危险化学品储罐(中间罐)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有专业制作单位制作。原则上不得使用塑料储罐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6.4.6 危险化学品储罐(中间罐)应配备完善的温度、液位、压力显示、远传报警切断装置及安全辅助设施。根据物料性质安装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6.4.7危险化学品储罐(中间罐)应有完善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并检测检验合格。

  6.4.8 地下储罐采用单层罐宜设置防渗罐池,并做好防上浮、防腐蚀措施。甲、乙类的危险化学品进出料管应加装伸长管。

  6.4.9 压力储罐、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法定检测合格使用证书。

  6.4.10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中间罐)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取防爆电气。

  6.4.11危险化学品储罐(中间罐)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在储罐外围,与储罐(罐区)保持安全间距。甲、乙类危险物料装卸应有静电接地。

  6.4.12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在储罐外围,与储罐区保持防火间距;易燃易爆物料泵不得安装在围堰内。

  6.4.13 危险化学品储罐(中间罐)的检验、检修、清洗、停用、报废与拆除应符合特殊作业相关规范要求。

  6.4.1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完善的应急照明、消防、应急器材,设置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和应急处置卡、洗眼喷淋装置。

  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

  7.1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狭小作业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投料口等应设置吸风管,并保证照明良好。

  7.2 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危化品不在现场储存。

  7.3 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应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7.4 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工艺应确保安全性。

  7.5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与高温区、明火产生点保持安全间距,采用防火实体墙等有效隔离。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设无门窗洞口、耐火等级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7.6 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应有可靠的通讯、报警等安全防护措施,按要求安装洗眼喷淋装置、气体报警装置等。

  7.7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不使用塑料等易静电积聚的管道输送易燃易爆物料。

  7.8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员工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腐服等)。

  7.9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道畅通,作业面长度超过25米的平台应有双向逃生楼梯,作业台(检验台)等不设置在设备间隔区内。

  7.10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周边应设置应急照明、消防、应急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和应急处置卡。

  8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管理要求

  8.1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8.1.1 重大危险源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企业应按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

  8.1.2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8.1.3 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危险物品安全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并规范设置风向标。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有覆盖全场的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应与消控室直连。

  8.1.4 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泄漏、防毒、防腐蚀、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8.1.5 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保持消防通道(回车场)畅通。

  8.1.6重大危险源装卸作业场所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1.7 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根据规定配备完善的应急器材、必须配备至少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快速堵漏工具,并保持完好。

  8.1.8 企业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演练计划,按要求进行培训演练。

  8.2 液氨使用企业要求

  8.2.1 液氨制冷企业

  液氨制冷使用、储存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等规范、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8.2.1.1 液氨管线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8.2.1.2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氨气浓度报警系统应有设备用电源。

  8.2.1.3 氨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合格。

  8.2.1.4贮氨器设液位、压力、温度显示报警,温度应与喷淋水联锁,液氨使用储存应确保喷淋用水安全可靠;贮氨器周围设置不燃性实体防护围堰;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有风向标。

  8.2.1.5液氨制冷使用、储存场所应规范安装洗眼喷淋装置、必须配备至少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快速堵漏工具。

  8.2.1.6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室和值班、控制室之间必须采用实体防火墙开隔,设置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并应使用乙级防火门,氨机房应有两个以上的疏散通道,值班室或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应急通道。

  8.2.2液氨制氢企业

  液氨制氢装置场所选址、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以及与周边的防火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氢气站设计规范》等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8.2.2.1 用液氨储罐气化制氢装置:液氨储罐包括罐内液位、温度、压力等,应具备实时远传监视和高限、低限报警功能,并与储罐上方设置水雾喷淋冷却系统联锁。规范设置防火堤和事故应急罐;液氨储罐应防止阳光曝晒,液氨储罐周围设置不燃性实体防护围堰及进出踏步。

      用液氨钢瓶气化制氢装置:液氨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严禁对钢瓶加热,防止曝晒。瓶内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剩余液氨。钢瓶上方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8.2.2.2 液氨储罐区(钢瓶)、装卸场所、液氨制氢装置等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氢气报警仪和视频监控系统;气体浓度报警和视频信号应传输至控制室(值班室),视频监控系统应全覆盖。

  8.2.2.3 液氨储罐装卸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接卸,装卸区设置罐车静电接地装置和人体静电消除设施。

  8.2.2.4 液氨制氢装置区的电气应防爆,防雷、防静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合格。

  8.2.2.5 液氨制氢装置及管道应设安全阀、止回阀、泄氨器、应急池,对紧急状态下的氨气进行吸收处理;应规范设置洗眼喷淋装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并配备至少2套下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快速堵漏工具。

  8.2.2.6液氨制氢装置区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设无门窗洞口、耐火等级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并设独立出口。

  8.2.2.7 液氨制氢装置温度、压力与进氨管道实现调节联锁的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生产的气体与使用设备的连接管道、氢气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放空管引至室外,管口高出屋面,并设防雷接地、防雨水进入措施。

  8.2.2.8液氨使用储存场所设置应急照明、必须配备至少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快速堵漏工具。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有风向标。

  8.3油漆、涂料(含溶剂)、胶水类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储存量100L以上)

  8.3.1 油漆、涂料(含溶剂)、胶水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的要求,用量较大企业应设置仓库,不得在作业场所储存。

  8.3.2 油漆、涂料(含溶剂)、胶水类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一般采用单层建筑。与其他作业场所设置在同一楼层内的,应布置在厂房的外侧;并应有效分隔成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8.3.3 油漆、涂料(含溶剂)、胶水类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设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储存场所和调漆室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

  8.3.4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储存场所爆炸区域内电气应防爆,储存和作业场所(包括烘干设备)应设置现场带声光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轴流排风装置联锁,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测试。

  8.3.7 作业和储存场所使用的电气,照明均应防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及静电消除措施。

  8.3.8 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金属(铜、铝等)、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可发出火花的铁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8.3.9 油漆(溶剂)储存场所有良好的隔热、降温、通风措施,在门口设置防静电装置及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库内设置温湿度计,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内不得分装油漆(溶剂),不得在储存场所内调漆。

  8.3.10 胶水生产场所如涉及TDI等高毒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储罐或桶装仓储按本规定的第6、7节要求外,储罐(包括管道阀门)保温系统应设控温措施,TDI桶装烘房应设防自聚控温、有毒气体报警与通风联锁、洗眼喷淋装置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相应的防毒防护用品。

  8.4 气体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8.4.1 危险化学品一般气体站(含氧气、氮气、氩气、混合气体),氢气站(集装格),LNG(CNG)储罐(集装束)使用储存的,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氢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8.4.2 使用氧气、乙炔、氮气、氩气、混合气、氢气、天然气、丙烷气等危险化学品气瓶(杜瓦瓶)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做好气瓶分设,空、满瓶分开存储、防倾倒等措施。

  8.4.3 保证气瓶相应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设施的完好;不同气瓶使用软管(管道)要分别不同颜色。

  8.4.5 气瓶使用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远离高温区和明火点。

  8.4.6 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横卧、加热、抛甩、滚翻、野蛮装卸等。

  8.4.7 汇流排间:对于一次使用同一种气瓶三瓶以上,并联使用的,应设置汇流排设施。

  汇流排间与生产车间毗连设置,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每个汇流排设独立的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平开。

      气瓶应设防倾倒措施,与汇流排连接软管不宜超过0.5米、软管应防腐耐压,汇流排按规定仅使用一种介质,采用无缝钢管、并设减压阀、止逆阀、安全阀,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汇流排还应设阻火器、导静电接地装置,易燃易爆气体汇流排间应完善防火、防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汇流排间规范设置安全周知卡、温湿度计、灭火器和相应的安全标志标识。

  8.4.8 储罐区:储罐区应设实体围墙或防护栏杆,防雷防静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合格,规范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装卸作业区平整、定位划线管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和安全周知卡、装卸作业规程、安全警示标识。

      LNG、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罐设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装于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放散管引至室外、管口距地面不低于4.5米,配备防冻设施(防冻手套、面罩、防护服、鞋);LNG、液氧储罐完善管道静电跨接、罐车接地装置;LNG储罐区域按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液氧储罐区和输送设备下方5米无可燃物、不敷设沥青路面、严禁油脂污染。

  8.4.9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联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8.5 保险粉等固体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8.5.1 保险粉(Na2S2O4)等固体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的要求,用量较大企业应设置仓库,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

  8.5.2 保险粉等固体类危险化学品在作业场所应与其他物品分隔单独储存,并做好防潮、防湿、防腐措施。

  8.5.3 保险粉应专库或库内专柜储存。储存场所电气应防爆,应设置防潮堆垫、防浸渍、通风、降温等设施,安全周知卡上墙、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保险粉宜采用密闭桶装包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与高锰酸钾等禁止混放,灭火方式: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剂或砂土,禁止用水灭火。建议配备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物资。

  8.6 硫酸、盐酸、氢氟酸、硝酸、氢氧化钠等腐蚀品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8.6.1 腐蚀品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的要求,用量较大企业应设置仓库或者储罐储存,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

  8.6.2 储罐储存一般应设置在室外或者与作业场所实体围墙隔离。酸、碱类储罐应隔堤分别储存。

  8.6.3 液体储罐应设置围堰,围堤应封闭,容积不得小于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容量。

  氢氟酸、浓硝酸、浓硫酸、氢氧化钠围堰必须分隔成独立区域,地面、围堰采取防酸碱腐蚀措施。

  储罐应配备液位显示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密闭装卸物料,装卸口应设泄漏收集设施。

  8.6.4 储存、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周知卡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范安装应急洗眼喷淋装置(覆盖半径不大于15米)、配备防护面罩、防腐手套等防护用品及相应的消防器材。

  8.6.5浓硝酸应按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储存要求参照本指引6、7节的规定。

  8.6.6 涉及氢氟酸储存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8.7  甲醇、乙醇、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溶剂回收企业

  8.7.1 甲醇、乙醇、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溶剂回收装置(包括储存区)与其他建构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8.7.2 溶剂回收装置区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8.7.3 溶剂回收装置应有温度、液位、压力等工艺指示,并与进料、热媒(蒸汽、导热油等)实现调节联锁等自动控制系统。塔釜、中间罐、储罐应参照本指引第6.4条的安全要求。

  8.7.4 溶剂回收装置及作业场所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雷防静电措施。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完善防静电跨接,禁止使用塑料管。规范设置静电接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7.5 溶剂回收装置区应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周知卡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人体静电消除、洗眼喷淋装置;配备防化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消防黄沙等应急物资。

  9 附录

  9.1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检查表

  9.2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张贴悬挂物品参考清单

  9.3 危险化学品储存物品分类举例

  9.4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存表

  10 附则

  10.1 本暂行规定未明确说明的危险化学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2 本暂行规定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1

工贸行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表(参考)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的内容

检查结果

1

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1、 各级、各部门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 至少有以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消防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3、根据企业实际,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核批准。

4、各级各部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在明显位置。

2

安全

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2、危化品使用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包括使用相对应的危化品安全知识)。

3、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

3

危化品购买运输

1、是否从有资质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危化品。

2、是否有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有签定“购销合同”,且有正式发票。

3、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提供规范的危化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4、是否由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配送。

4

4

4

仓库储存

仓库储存

仓库储存

1、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酸、碱类库房除外)。

2、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设置在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4、仓库(中间库)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等其它警示标志。

5、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6、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有符合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

9、符合“五距”等要求(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墙距≥30cm、柱距≥10cm垛距≥10cm、顶距≥50cm)。

10、开启、装卸易燃易爆液体容器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1、存放(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或有毒物料时,必须加装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1)报警信号应传送至24h有人值守地点;

2)安装高度应符合要求(探测比空气重气体,距地表0.3-0.6m;探测比空气轻气体,高出释放源2m以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

3)定期检测检定并保证功能正常;

4)探头和周围设备、管线间留足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5)安装位置不应存在强电磁干扰、冲击、振动等影响。

6)不得超过使用寿命(根据类型不同寿命不同,但最长的不超过5年)使用。

7)可燃气体报警仪:室外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室内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有毒气体报警仪:室外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4m,室外探头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12、库房应有相应的通风、降温、避雷、防静电、防潮(酸、碱类要避光、干燥)设施,采用外开式乙级或以上防火门。

13、空、满桶要分开放置且有明显的标识,并保持安全间距。 竖置瓶装气体有固定措施。

14、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5、存放液体危化品时,做好防泄漏措施。

16、消防器材数量、放置地点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17、加装应急冲洗眼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8、设置对应的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并公布在醒目位置。

19、易燃易爆易挥发危化品中间仓内做好防静电措施,电气做好防爆处理。

2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通、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21、仓库内设置温、湿度计,仓库温度符合要求。

22、危化品亦必须张贴中文安全标签和MSDSMSDS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483GB/T 17519规定。

23、设置消防沙、吸收碎布和对应的灭火器材。

24、对危化品中间仓有每天的定期检查记录。

25、甲醇、乙醇、丙酮、双氧水等灭火方式不同的危化品应独立库存且要配置抗溶性泡沫灭火器材。

26、仓库房位置合理,设置规范,摆放有序,清洁卫生,禁止存放可燃废弃物。

27、仓库周围禁止停放车辆,堆放可燃杂物,未经审批从事影响仓库安全的作业。

5

5

储罐(罐区)

储罐(罐区)

1、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与周边的安全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2、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地坪要平整、抗沉降;罐区防火堤内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腐蚀性物料应做好防腐处理。

3、罐区应设水封井及排水闸,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排水闸要完好可靠,下雨时开启,天晴时关闭。

4、 防火堤高度、宽度要符合罐区防护要求,堤上穿管孔用不燃材料密封。

5、 用作危化品储存的储罐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储罐应有专业制作单位制作,并提供合格证书。除特殊用于防腐物料的储罐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塑料储罐储存危险化学品。

6、 储罐应配备完善的温度、液位、压力指示、报警系统及安全辅助设施。根据物料性质安装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7、地下储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采用具有测量液位的监测仪表,储罐应采取卸料时防满溢措施。高液位报警、高高液位切断措施。

8、 地下储罐采用单层罐应设置防渗罐池,罐池观测井设置在线渗漏检测、报警设施。双层罐宜设置防渗灌池及观测井,双层罐应设置在线渗漏检测、报警设施。

9、 压力储罐和压力管道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法定检测合格使用证书。压力储罐和压力管道不得埋地铺设。

10、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应有完善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并取得检测检验合格。

11、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内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取防爆电气,并经检测合格。

12、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在储罐外围,与储罐(罐区)保持防火间距。甲、乙类危险物料装卸应有静电接地。易燃易爆物料泵不得安装在围堰内。

13、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入口处外侧,应设置接地的裸露金属体作为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14、 储罐的检验、检修、清洗、停用、报废与拆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5、危险化学品储罐(罐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应急器材,设置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和应急处置卡。

6

作业场所

安全条件

1、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灯光型标志且畅通。

3、设备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3、消防器材数量、放置地点规范且在有效期内。

4、使用专用瓶装危化品,且有醒目标签; 未与员工饮用水杯混放。

5、设置对应的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并公布在醒目位置。

6、岗位悬挂或张贴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

7、作业场所通排风设置合理,且效果良好;进风口和排风口应分开设置。防爆要求的区域应选用防爆型通风、空调设备,并做防静电接地。

8、喷漆、调油场所,电气符合防爆要求和防静电措施。

9、有害无害作业场所有有效隔离措施,将饮水点、休息处设置在无害作业区。

10、通排风受限作业场所使用易燃易爆易挥发危化品宜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设施且定期检测。

11、危化品在车间存放点有专柜或防爆柜、有防静电和防泄漏措施。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专人管理,且不超过当班用量。

12、清洗、擦拭作业有局部排风系统或通风效果良好。

13、使用沾用易燃易爆的危化品碎布由密封收集且统一处理。

14、使用桶装的危化品容器必须密封放置。

15、配备急救药品和淋洗器、洗眼器,洗眼喷淋装置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16、易燃易爆危化品严禁靠近高温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边。喷漆房内不得同时进行烘烤作业。

17、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直接调和搅拌易燃液体。

18、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19、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20、下班后或者不用时,及时将工作岗位上的危险化学品返回仓库或防爆柜存放。

7

劳动防护

1、作业现场有职业危害检测报告结果的公示、和预防职业危害的告知版。

2、有否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有定期的体检记录。

8

应急管理

1、应编制有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保存有演练记录。

2、配备与使用危化品危险特性向适应的应急药品、应急物资,并确保完好。

9

清洁卫生

1、各使用场所和储存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空气清洁。

2、墙壁光洁、标识美观。

3、设备设施外观完好。

4、从业人员秩序良好、穿着规范。

5、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并错落有致。

10

其他



注:检查表应根据企业实际,对照其他规范要求有选择开展



附录2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张贴悬挂物品参考清单


仓库、中间仓库(储存罐、中间罐)

使用场所、岗位

储存柜

□名称标识、负责人、联系电话

□存放限量清单

□安全管理制度

□出入库管理制度

□出入库台账

□仓管、装卸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现场处置方案

□职业危害告知

□安全标志

□安全周知卡

□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标签

□消防设备设施

□劳动防护用品

□应急器材、设备

□温湿度表

□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易燃易爆品库)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易燃易爆品库)

□安全防范设施(剧毒、易制爆品库)

□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可合并)

□现场处置方案

□职业危害告知

□安全警示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疏散平面图

□安全周知卡

□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标签

□消防设备设施

□劳动防护用品

□应急器材、设备

□温湿度表

□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易燃易爆品车间)

□安全防范设施(剧毒、易制爆品车间)

□安全检查记录

□负责人、联系电话

□存放限量清单

□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标签

□应急处置工具

□周围设置消防器材


附录3

常见物品分类举例


分类

特征

 

甲类

1.液体:闪点<28℃;2.气体:爆炸下限<10%3.常温下自行分解或自燃、爆炸物质;4.常温下与水产生可燃气体并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易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等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乙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类

1.液体:闪点28-60℃;2.气体:爆炸下限≥10%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与空气接触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自燃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2.氨气、液氯;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类

1.液体:闪点≥60℃;

2.可燃固体

1.动、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2.化学、人造纤维及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织物,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竹、木及其制品。

丁类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类

不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常见危化品危险特性(安全设施、储存要求参照此标准分类)

易燃气体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炔、丙烷、氢气等

不燃气体

二氧化碳、氧气(助燃)、氩气、氮气、氦气、一氧化氮等

有毒气体

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气、光气、氰化氢

易燃液体

油漆、稀释剂、汽油、甲苯、甲醇、甲醛、甲醚、乙醇、乙酸乙酯、丙酮、二甲苯、二硫化碳、苯乙烯、环己酮、苯、乙酸、双氧水等

毒害品

三氯甲烷、苯酚、砷酸、氢氰酸、氯化物、氟化钠、氧化铅、氧化钡、氧化汞、汞、等

氧化剂

高锰酸钾、双氧水、氯酸钾

腐蚀品

硫酸、亚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甲酸、乙酸、苯酚、甲醛、氢氧化钾、氢氧化钠、双氧水等

易燃固体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碳化钙、硫磺等


注: 甲、乙、丙、丁、戊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4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存表

危险品的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根据危险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化学危险品分类

           小类

小类    

化学危险品分类

爆炸性物品

氧化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自然物品

遇水燃烧物品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毒害性物品

腐蚀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酸性

碱性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剧毒

易燃

助燃

不燃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无机

有机

无机

有机

爆炸性物品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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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剂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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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液氨和液氯有抵触)

易燃

助燃

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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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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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燃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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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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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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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性物品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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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物品

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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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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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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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符号表示可以混存;    “×”符号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晶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存;


      ①说明过氧化钠等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②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钠等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 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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