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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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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28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05生效日期:2019-12-05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应我省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5日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我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改革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第五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

  第六条 推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使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七条 事中事后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五)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对取消下放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同步研究,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同步落实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法定程序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等,区分保留、承接、下放、取消等不同类别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具体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企业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承接能力建设,确保承接到位,不发生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行使;
  (四)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行为,防止监管缺位,重点加强对原行政审批对象履行法定义务、信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处(科、室)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处(科、室)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监管规则和方式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

  第十二条 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企业名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三条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十四条 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频次和力量,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

  第十五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企业,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第十六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企业首负责任制,促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工作,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
  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倒查问责的主体与环节,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违法违规实施监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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