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令第6号 ​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8-19生效日期:2018-08-1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8年8月19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或者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边缘石或者步道板等围挡十厘米以上,对高出的泥土应当进行清除。

  “街路两侧的行道树坑应当用卵石、铁箅或者植草进行覆盖。”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施工单位未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200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18年8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形成城市绿色生态廊道系统,加强辖区内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条 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或者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第七条 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

  第九条 现有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义务劳动完成。

  第十条 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边缘石或者步道板等围挡十厘米以上,对高出的泥土应当进行清除。
  街路两侧的行道树坑应当用卵石、铁箅或者植草进行覆盖。
  新建、改建的绿地、道路,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对现有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绿地、行道树坑,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组织绿地和树木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施工单位未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公告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