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2023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30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部门分工、联防联保、包片驻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奖惩责任制。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非法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非法野外用火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惩;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当地防火检查站的防火检查;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做好防扑火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充足的防扑火机具和设备,确保防扑火工作需要。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防扑火人员,航空护林站、火情观察了望点、防火检查站等有关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全面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火灾“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切实增强全民森林防火防范意识,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