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辖6个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
对各考核对象实行半年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考核对象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第四条 各考核对象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缴纳补偿资金和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
第五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考核对象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半年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六条 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及市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对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
调整系数依据各考核对象空气自动站点位数确定。其中泰山区调整系数为2.6,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调整系数为2,岱岳区、高新区调整系数为1。调整系数随各考核对象空气自动站点位数的变动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经考核,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按如下公式执行: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期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期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期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期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NO2平均浓度)×10%+(本年考核半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调整系数×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市下达的生态补偿资金/各考核对象半年考核得分分别乘以调整系数后的相加之和。
第九条 经考核,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按如下公式执行:
缴纳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期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期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期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期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半年NO2平均浓度)×10%〕×调整系数×4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半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调整系数×10万元/百分点。
污染物浓度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百分点。
第十条 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考核对象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并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化第三方运营单位承担,市级负责统一招标,市、县环保部门与中标运营单位共同签订运营合同。市环保局每季度对中标运营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运营费拨付意见。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负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费。
各县(市、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拨付运营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