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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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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芜政〔2017〕50号

颁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8-22生效日期:2017-08-22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我市联合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氛围,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2017年8月8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力度,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以法律法规和实施联合奖惩的决策制度为依据,制定联合奖惩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选择重点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支持县区和相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完善体制机制,实现部门联动。

  依据现有的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借鉴省内省外先进经验,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研究建立我市守信联合激励联动机制,确定守信联合激励联动部门和领域、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措施和诚信信息共享办法,完善制度框架,保障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落实到位。(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 9月底完成。)

  (二)探索激励政策,褒扬诚信行为。

  1.广泛选树诚信典型。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和完善领域内行为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当事人特别是列入“诚信信息”红名单的诚信主体、“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选树为诚信典型,宣传诚信事迹,开展联合激励。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要每月定期向市信用中心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新闻办、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团市委、芜湖银监分局配合,全年。)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行政服务窗口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对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推介的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行政部门配合,8月底完成。)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落实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单位或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分办法,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局牵头负责,8月底完成。)

  4.创新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创新监管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据国家和省市守信激励相关规定,优化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牵头负责,8月底完成。)

  5.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县区、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芜湖”网站进行公示,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市新闻办、市文明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配合,全年。)

  (三)创新信用产品,体现诚信价值。

  推动“税融通”、“中小企业信用贷”等信用产品的有效使用,发挥褒扬诚信示范作用。鼓励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销售机构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市民信用卡”等守信激励产品,规范引入和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联合相关部门对诚信主体给予看得见摸得着的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市民强担保公司等部门配合,9月底完成。)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的机制

  (一)完善制度框架,创新惩戒机制。

  在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芜湖实际,逐步形成我市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列入重点失信惩戒领域,规范惩戒对象、失信等级、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时限和实施部门,逐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研究开发应用模块,确保失信联合惩戒实现部门联动,措施切实有效。(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市法制办配合,9月底完成。)

  (二)规范失信类别,加强领域内监管。

  各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要根据市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意见,结合部门实际对领域内失信行为失信程度进行科学评判和划分,以此作为实施部门内部惩戒和联合惩戒的依据。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尽快形成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加强行业监管。对一般失信行为施行一般性惩戒,对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及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重点惩戒,让失信者为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9月底完成。)

  (三)实行部门联动,推进联合惩戒。

  在信息共享和失信行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对失信行为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

  2.对失信行为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托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芜湖”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酒店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

  3.对失信行为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8月底前完成。)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

  制定联合奖惩实施意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9月底完成。)

  (二)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不断健全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归集整合我市各县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并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共享平台和联合奖惩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模块,在行政事项办理、监管工作流程中实施嵌入式操作,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信息办牵头负责,9月底完成。)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9月底完成。)

  (四)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9月底完成。)

  (五)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9月底完成。)

  五、加强制度标准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加快信用制度建设,指导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修改。贯彻执行社会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信用标准化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全年。)

  (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共同打造“诚信之城”,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新闻办、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团市委负责,全年。)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全年。)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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