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9日
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四个级别,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受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实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各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六条 指导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按监管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出生产制造类、危险化学品类、矿山类、交通运输类、工程建设类、人员聚集类、综合服务类和其他类共八个大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事故隐患程度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绩效考核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报送情况六个方面。
第九条 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分别表示为“好”、“较好”、“一般”、“差”。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可直接评定为A,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准单位的,可直接评定为B。
第十条 评级以生产经营单位自评为主,分类分级系统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评级指标完成情况自动判定级别。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工程建设类和道路交通类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协助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评结果为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确定为D级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按评价情况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级工作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由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重新评定A、B、C、D四级,并将结果告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分级结果,并在各自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对确定的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告知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年复评2次,B级单位每半年复评2次,C级单位每季复评1次,D级单位每月复评1次。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受到2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存在市、区两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级别下降至D级;
(六)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D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配合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给予确认。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配合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降级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工程建设类和道路交通类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予以降级评定。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确认。
降级后,生产经营单位需整改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半年后,方可向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级别恢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复评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级别有升降的,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配合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改建、扩建以及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数据信息库中进行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 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作出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类、矿山类。
A级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D级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二)生产制造类。
A级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D级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三)工程建设类、人员聚集类、综合服务类道路交通运输类和其他类企业,依据行业管理特点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 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提请挂牌督办。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告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重新确认: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出现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二)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告知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第三十四条 被评为A、B、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