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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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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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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2-20生效日期:2024-02-20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8日。

  二、申报途径

  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参考模板)(附件1)。其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3)界定标准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docx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x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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