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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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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函〔2014〕135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0-16生效日期:2014-10-16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广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州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9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力争达到30%,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

  (二)创建国家、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创建绿色生态城区为契机,推进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等领域创新发展,“十二五”期间创建1—2个绿色生态城区,至2020年全市绿色生态城区力争达到5个以上。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700万平方米以上。

  (四)创建绿色数据中心示范。结合我市作为华南地区信息数据中心的特点,积极推广数据中心节能技术应用,编制出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到2020年创建1—2个绿色数据中心试点项目。

  (五)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生产基地。“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建设4个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实现年处理能力200万吨、资源化利用率90%以上。到2020年,全市建筑废弃物年处理能力达500万吨。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积极落实绿色生态规划建设。

  1.实施城市低碳生态发展规划,打造低碳生态示范市。以省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低碳生态示范省为契机,以“低碳、生态、绿色”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广州市低碳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推广应用广州低碳社区标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范城市热岛效应的规划技术指引,优化城市风环境,通过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实现城市整体降温。(市规划局、市建委)

  2.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逐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绿色化建设,大力推进绿色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建委、市地铁总公司)

  3.发展城市绿色交通网络。结合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慢行交通规划,解决市民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17年,力争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70%。(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建委)

  4.建立城市水循环系统,综合治理中心城区231条河涌,打造滨水岸线和一批人工湖。因地制宜,多途径修复水系生态,加大力度推进珠江水系跨区域联防联治。贯彻落实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管理相关规定,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落实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径流量;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不低于40%。(市水务局、市建委)

  5.推广具有岭南特色的生态园林,建设城市多元绿色生态系统。突出花城特色,建设主题花园,形成规模化、立体化、网络化的花城形态。继续实施森林围城、森林进城战略,全面提升完善森林公园,推进林分改造,提高碳汇能力。拓宽绿色空间,继续加强绿道网、街头绿地和社区公园建设,保护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拓展城市立体绿化空间,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规划,加强源头管理。在城市发展新区规划中落实绿色节能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中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对重点建设片区(起步区达到1.5平方公里)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能源、绿色市政等专项规划。(各区〔县级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建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城镇建筑全面实现设计和施工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逐步推行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限额设计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逐步普及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并将重点耗能建筑纳入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市建委)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在基本建设程序的重点环节严格把关。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居住区。推行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措施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全面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制订既有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机制,形成相关单位定期报告与开展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集团、广州供电局)

  2.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分类制定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指标。到2017年,基本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按国家和省规定实施阶梯价格。(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广州供电局)

  3.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分别负责确定各系统内、各辖区内的重点节能改造建筑名单,并组织开展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改造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广州供电局)

  (四)完善绿色建筑实施体系。

  1.加强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制度建设。编制修订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等技术应用指南。建立和推广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制度,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推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市建委、市质监局)

  2.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适宜技术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攻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开展岭南特色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应用示范。(市建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五)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广州供电局)

  2.加强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阶段对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把关和指导,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全力打造绿色节能试点示范。

  1.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创建绿色生态城区为目标,将绿色生态理念落实到城市发展新区规划、建设和运营中,力争到2015年创建1—2个国家级、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至2020年达到5个以上。(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

  2.打造岭南特色绿色建筑精品。在城市重点功能区城市意象的景观通道、城市节点、城市地标、滨水地带等地带进行岭南特色城市设计。倡导在绿色建筑设计中采用传统岭南建筑的空间组织方式,通过空间布局、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传统措施的巧妙运用,建设一批展示岭南文化的新时代城市名片和代表性岭南建筑、园林精品。(市规划局、市建委)

  3.创建低能耗建筑示范。引导有条件的居住建筑项目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出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提高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市建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七)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

  1.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热反射涂料、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绿色节能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重点推广使用高强混凝土和高强热轧带肋钢筋。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应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高强高精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市建委、市经贸委)

  2.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工业化技术政策,实施政策激励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业化设计、部品生产、施工验收标准和技术导则以及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3.以保障性住房为试点,示范推广应用预制楼梯、阳台、内墙板、外墙板等部品、部件及装配式施工技术,逐步建立我市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技术体系。(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保障性住房全面实现装修交房。(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八)加强建筑拆除综合管理,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

  1.加强建筑拆除源头管理。将建筑拆除管理纳入规划统筹布局,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加强维护管理,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列入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的建构筑物等,要按照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规划局)

  2.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利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体系和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能力力争达到200万吨以上。将建筑废弃物运输与消纳管理措施纳入建筑废弃物运输联单管理,以明确和跟踪所有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去向,并由城管部门对相关主体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市城管委)

  3.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推广使用。贯彻执行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标识制度,出台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推广使用办法和应用指引,将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4.建立激励与处罚并举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鼓励性政策,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纳入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与政策扶持,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运输、处置和利用建筑废弃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将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纳入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目标责任评价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二)加大政策激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星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激励办法;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市税务部门依法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促进绿色节能工作,推动绿色节能科技进步。

  (三)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管。

  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用地单位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环节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并将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预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内容。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建筑节能措施及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四)强化实施能力建设。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动态监测。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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