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的内容,修改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同时将法规中的“劳动保障”一词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将第十一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十二条
2、《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7、《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1、《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3、《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
14、《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5、《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8、《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9、《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0、《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1、《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