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济政发〔2024〕2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18生效日期:2024-02-18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将我市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现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下同)确定,依法适时调整,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公布。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市高污染燃料种类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标准执行,具体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设施,应当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同地区相关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