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助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现就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其中,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全市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按下列职责范围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申报事宜
原则上,根据“谁立项,谁受理”,在市级及以上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在区县(功能区)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相应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的,因整体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高等原因,虽在区县(功能区)立项但不宜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超高层建筑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且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工业建筑;
4.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客运码头、交通枢纽等);
5.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
6.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情况,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特殊建设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申报事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下列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所在主体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书或备案未抽中凭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装饰装修工程;
2.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情况,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特殊建设工程。
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下列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所在主体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书或备案未抽中凭证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装饰装修工程;
2.无法提供所在主体建筑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书或备案未抽中凭证,且所在主体建筑非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但能够提供所在主体建筑相应房屋产权证明的装饰装修工程。
四、注意事项
(一)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包含多个单体建筑(子项),存在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情形的,应一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三)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实地督导、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指导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时依法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济建消字〔2020〕1号)等文件中关于职责范围所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仍由原受理单位负责继续办理完成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