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应急局、发展改革局(能源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主管部门、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应急发〔2024〕5号)。按照国家、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并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评估,现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删去涉及区县政府职权的内容。
附件:《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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