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8月15日
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机制,规范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和预案执行。
第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等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
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设区的市级组织开展;对跨行政区域、情况复杂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自然灾害,可以由省级提级或者指导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符合分级标准的重大自然灾害,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具体实施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为组长单位,省相关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为副组长单位,按照工作需要,省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调查评估组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技术支撑,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八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应当运用遥感监测、多元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九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具体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查评估组发现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责任组等工作小组。
(一)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协调、信息报送、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的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
(二)灾情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成因、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报告。
(三)处置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四)责任组。负责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和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法定、约定职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责任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地基本情况概况,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历史相似案例的比对、直接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灾害的性质认定等情况。
(二)灾害防治。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灾害风险识别和评估、城乡规划和工程措施、防灾减灾责任制、防灾减灾能力等体系建设情况。
(三)灾害处置。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
(四)评估意见。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情况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五)具体事件。根据工作实际,对具体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分析,形成专项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六)责任处理。对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主导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对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发送省有关部门、单位和自然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应急管理部。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及时对防范整改措施建议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