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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检查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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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4〕5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18生效日期:2014-07-18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4〕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检查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暂行办法》逐级开展自评和考核,并于2014年8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自评情况(电子版)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年终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以及“四化融合”和“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评和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咨询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子介 (0431)85090886 18686633360

  韩有强 (0431)85096386 18686670277

  电子邮箱:wzj@jlsafety.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检查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和支撑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作用,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一个中心、三大平台”,即:安全生产信息数据中心,安全生产政务管理信息平台、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安全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自评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省安全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信息化建设,防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合理界定建设规模和内容,分步实施,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协同推进。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用。紧密结合相关业务发展需求,立足安全生产监管需要,以点带面,有序推进,边建设、边使用、边完善,以应用促发展,不断深化信息化支撑和保障安全监管业务,实现信息化建设与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
  (三)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监管局发布的技术标准,开发和应用信息化系统,并按照统一的信息代码体系、数据结构和数据传输格式,进行信息存储、处理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四)整合资源,保障安全。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 推进信息资源整合。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情况;
  (二)信息化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远程监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情况;
  (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五)省级统一建设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使用及数据信息完善情况;
  (六)自建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使用及数据信息完善情况;
  (七)安全生产信息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八)省、市、县三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相互联动、数据共享情况;
  (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曹宇光任组长,省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丁喜忠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室、推进办、信息化办和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信息化建设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信息化办和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成立本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自评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和下级的自评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信息化建设情况每半年自评一次。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对下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自评情况进行考核。并于7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自评情况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考核组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以及“四化融合”和“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试点单位进行考核的同时,对其所辖下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信息化建设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现场考核。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现场组织实施。
  1.听取汇报。被考核的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汇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及完成落实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填报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评分表》、软硬件设备设施台账、网络拓扑图、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考核组将对被考核单位的机房、视频会议室等设备设施以及信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考核审定。考核组依据现场考核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打分确认,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现场考核打分(设定标准分为700分)。其中:标准考核项共14项(700分),另外加分考核项共3项(60分)。
  (一)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对应考核项一票否决(对应项记0分,不影响其他考核项打分):
  1.网站信息发布出现严重问题的;
  2.不使用电子公文系统或没有安装电子公文设备的;
  3.不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或没有安装视频会议设备的;
  4.没有本级远程监控监测预警系统或未正式投入使用的;
  5.没有本级应急管理系统或未正式投入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1.安全生产远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中能够依托省局卫星地面站实现应急通信信号落地,应急指挥车设备配置齐全,音视频传输流畅的给予最高40分的加分;
  2.信息化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能够培育或引进专业信息化人才,参加国家和省局组织的信息化培训的给予10分。
  3. 国家级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中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平台应用的给予10分。
  考核中的一票否决项和加分项标准详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评分表》。

  第十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630分以上的为 “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560分以上的为 “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490分以上的为 “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490分以下的为 “不达标”。
  本级年度考核中有一票否决项的,其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 “优秀”等次。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情况纳入巡视暗访的重要内容,巡视暗访结果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制定信息化建设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在信息化建设中有创新、突破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考核评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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