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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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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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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安监人〔2013〕161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23生效日期:2013-11-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3年10月8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9月25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安监规划字〔2012〕197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粉尘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区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疆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粉尘检测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中央企业、自治区区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五条 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承担全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承担地州市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七条 自治区考试中心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定期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地州市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四)承担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中心(分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中心(分中心)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粉尘检测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中心(分中心)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统一考试题库。自治区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自治区级题库应当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卷按照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试卷中职业卫生试题比例不少于30%。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申请表2份(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1张在背后注明姓名及工作单位)
  4、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粉尘检测人员资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2份(附件2)或自治区粉尘检测人员资格证申请表2份(附件3);
  2、12个月内体检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彩色白底265×205电子版照片1张;
  5、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考试点接到考试中心(分中心)派发的考试计划,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中心应当安排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中心(分中心)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中心(分中心)组织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七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粉尘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粉尘检测人员资格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 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印制和编写。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自治区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以及粉尘检测人员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如安全生产资格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持证人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粉尘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发证部门。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考试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机构在3年内不得接受委托进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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