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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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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府办〔2013〕4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23生效日期:2013-10-2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3日

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后半期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任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2年减少5.7%、9.1%、10.5%、15.7%以上(本计划中,如无特别说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

  1.科学规划城镇化发展,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各地在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同时,要同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水污染物减排进展滞后的粤东和粤北地区,要及早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有效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带来的水污染物新增量。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行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在新建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项目时,珠三角地区所削减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须达到新建项目所需排放量指标的2倍以上,其他地区须达到1.5倍以上。逐步实行省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一张网”管理,各地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要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3.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抓紧研究确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已建燃煤火电机组逐步改为燃气机组。积极推进佛山、河源、肇庆、清远等市陶瓷行业改燃天然气。

  (二)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1.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78号),优先安排建设资金、落实建设用地,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较慢、水污染物减排压力较大的粤东和粤北地区,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力争把2015年的建设任务提前到2014年完成,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化进程同步。

  2.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继续推进“十二五”剩余139座、合计处理规模349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3年底前,东莞、中山市的建制镇和珠三角其他地区的中心镇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底前,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的建制镇,其他地区的中心镇,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建制镇,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南水、高州、鹤地等重要水库和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重要河流水源保护敏感区的建制镇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达90%以上、东西北地区达75%以上。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达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85%,县、镇级不低于80%;东西北地区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镇级不低于70%.珠三角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平均浓度差分别达130mg/L(毫克每升)和13mg/L以上;粤东、粤西地区分别达110mg/L和12mg/L以上;粤北地区分别达100mg/L和10mg/L以上。

  3.加快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回用率达到10%以上,重点推进广州、深圳、东莞等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大力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1.推进火电机组脱硫工程建设。推进14405万千瓦现役燃煤火电机组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取消完毕。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逐步配套建设炉外脱硫设施。到2015年,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95%以上。

  2.推进火电机组降氮脱硝改造。完成1158.5万千瓦现役燃煤火电机组降氮脱硝改造工程。2014年底前,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提高到85%以上。

  (四)全面落实重点工业行业污染治理工程。

  1.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重点推动废水排放量较大企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建设。珠三角地区电镀、纺织染整、制浆造纸、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制糖等行业分别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均比2010年下降50%。

  2.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降氮脱硝改造,2013年底前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生产线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不含本数)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降氮脱硝效率达35%以上。

  3.推进其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85%以上。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60%以上。推进大型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烟气脱硝,综合脱硝效率应达60%以上。

  (五)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持续推进结构减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重点推进炼钢、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和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013—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302万吨、制革产能25万标张、印染产能11844.5万米。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支持力度,争取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等资金支持。

  2.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所确定的年度任务,对各地进行严格考核,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六)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各地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的清退工作。严格执行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或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2.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前,全省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和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均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和《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要求,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完成治理任务。

  3.降低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各地应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治污设施。生猪年出栏量50万头以上的县(市、区),要在2014年底前至少建设一处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示范工程,鼓励和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七)全面实施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1.严格新建锅炉准入审批。各地要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或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整治高污染、分散工业小锅炉。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集中供热、煤改气改电等措施,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小锅炉,珠三角地区各城市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建成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加快出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逐步取消供热区域范围内的分散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重点实施肇庆大旺、中山、东莞等地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锅炉项目。

  3.大力推进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1161台工业锅炉治理任务。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强化对已建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业锅炉的排放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稳定达到70%以上。

  (八)强化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严格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全面实施国家第IV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适时向国家申请在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达不到当地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切实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各地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报废标准要求,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出台“黄标车”限行方案。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各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城市不低于30%.大力推进黄标车限行电子警察执法工作,在限行区域内建立黄标车电子警察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依法进行处罚。各地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黄标车”淘汰,在2013年底前出台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经济补贴政策,各地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30.64万辆(含珠三角地区23.97万辆),其中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淘汰6.59万辆(含珠三角地区5.32万辆)、11.81万辆(含珠三角地区9.22万辆)、12.24万辆(含珠三角地区9.43万辆);同时,珠三角地区还应基本淘汰其他类型“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3.全面提升车用油品质量。加快推进本地炼油企业的升级改造,尽快出台粤V车用汽油标准,2013年底前在全省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2014年底前在珠三角地区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在全省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柴油,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强度。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从事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九)强化监管减排。

  1.继续推进减排基础能力建设。各地要继续增加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减排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减排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和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率达95%以上。

  2.强化重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火电厂、钢铁烧结机、2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65蒸吨/小时以上规模的锅炉,要加快完善在线中控系统,规范在线监测的运行维护,督促企业强化设备维护,确保减排效果。

  3.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火电、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等行为。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和抽检,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对多次维修后排气检测仍不合格的机动车严格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强制报废。建立环保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在环保案件处理方面的协作机制,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法律威慑作用,有效打击环保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减排联动机制。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相关部门的减排责任,充分发挥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农业源、机动车等减排领域的积极作用,完善减排沟通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环保、公安、农业、统计、电网等减排相关单位间的数据共享机制。

  (二)加大减排资金投入。

  进一步增加省财政“以奖促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粤东西北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安排锅炉窑炉整治奖励资金,支持工业锅炉整治及建材、玻璃等行业污染治理。省、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根据车型、注册年份等条件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专项补助,加快“黄标车”淘汰。省财政继续对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减排量进行奖励,并对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县按照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给予事前补助。继续对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实施“以奖促减”,充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并争取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支持,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养殖专业户废弃物集中治理。各地也要相应增加减排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业锅炉整治、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等重点难点减排领域。

  (三)加大减排考核力度。

  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2〕344号),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各地政府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强化减排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及时提出预警,并对有关市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进一步加大重点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费征收使用制度,全面实施差别排污费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价格体系,加大征收力度,使污水处理费收入达到维持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的水平。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全面实施绿色信贷,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获得信贷融资。全面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设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提高污染减排效率。完善车用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积极推动各地车用油品升级。

  (五)加强社会监督。

  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污染减排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环保志愿者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附件: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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