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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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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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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环发〔2013〕23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26生效日期:2013-10-01

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高新区城管环保局、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各区、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发函[2012]182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沙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6日

长沙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82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1]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无环境容量地区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不批、无总量排放指标地区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不批、未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不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三条根据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十二五”期间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铅、镉、砷、铬、汞。

  第四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所获得的总量指标必须与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环评批复、项目验收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排放总量挂钩。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

  第五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应优先来源于同一区(县、市)或同一企业集团,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应优先来源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重大项目的总量指标可申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

  第六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2011年、2012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的部分;2013年1月1日后经国家环保部认定的减排项目产生的削减量;列入当年市级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预计产生的削减量;排污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储备和交易的总量指标。

  第七条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削减量中获得。机动车和农业源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八条可用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且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并达到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其基准年排放量与采取减排措施后年排放量的差值。电力和水泥行业现有企业的允许排放量原则上按照绩效方式核定,其他行业现有企业允许排放量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

  第九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应与可用指标按等量进行替代。

  第十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除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总量指标的情况外,其新增总量指标均要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市环保部门依据排污权交易合同或企业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 总量审核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由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初审意见,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或初审)意见;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并定期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能源消耗、产污环节进行分析,按照相关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地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电力、水泥、造纸、印染四个行业新建项目排放总量采用绩效方法核算,其他行业按环评技术规范核算。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前,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总量指标、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所提交的《长沙市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排污权审批表》或《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出具审核(或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根据各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对工业类建设项目实施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及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申购确认表》将作为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依据。审批否决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市排污权交易机构需自动取消其排污权交易行为。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获得总量指标的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批准试生产的重要条件,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批准进行试生产。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以及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权的,不予验收、不予发放或换发排污许可证,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被实施区域限批的地区(企业),不予审批新增排放量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第二十条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禁止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级、区县(市)级及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严格把关,如发现违反细则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

  第二十二条建立总量指标审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评审批的联动机制及台账制度。每年4月份前,市环保部门将上年度国家环保部认定的减排项目削减量反馈至市排污权交易机构,由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可用于储备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市环保部门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情况和环评审批情况反馈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每月5日前,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将上月各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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