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长沙市望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街道(镇)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重点防火期及值班备勤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 火情监测
3.6 信息归口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终止
4.5 火情报告
4.6 扑火指挥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重建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5.3 扑火费用支付
5.4 调查评估
5.5 火案查处
5.6 责任追究
5.7 表彰奖励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树立“人民至上、积极扑救”的理念,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2.1.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或副团级干部)、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
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资规分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广体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等单位为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区森防指成员。
2.1.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森防指职责
区森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和部署;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 区森防指办职责
督促落实区森防指的决策和部署;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指导、组织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培训;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森防指、市森防指办;指导、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灭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做好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协调、督促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辖区民兵进行森林扑火技术培训;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和部队进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和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协助区委、区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综合指导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牵头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负责林区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负责提出全年禁火时间段并报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火案侦破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违规野外用火处罚等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撤离和转移;组织查处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等案件。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祀,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实行联防联控。
区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争取中央、省、市各级项目资金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资规分局: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动图和资料。
区交通局:落实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运送至指定位置。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协调、指导景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旅行社、旅游团体和导游开展森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游客疏散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范围,负责做好林区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中小学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区工信局:配合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通讯,协调通讯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有关森林防灭火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区气象局: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通过各种途径预测、预报森林火险并及时发布;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3 街镇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各街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区森防指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和规划等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区农业农村局和街镇要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灭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能力。
3.2 重点防火期及值班备勤
区森防指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划定全区森林重点防火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区森防指办、各街镇值班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备勤制度。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灾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个等级。
由区森防指办组织应急、农业农村、公安(森林公安)、气象等部门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村村响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上报市森防指办。
区森防指办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农业农村、公安(森林公安)、气象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区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区森防指办立即向涉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蓝色(Ⅳ级)预警
区森防指办和街镇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准备;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4.2 黄色(Ⅲ级)预警
在保持蓝色(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森防指、各街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各类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4.3 橙色(Ⅱ级)预警
在保持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在岗待命,各街镇安排一名带班领导或党政班子成员在岗待命,区森防指办、各街镇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加强宣传,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村(社区)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发布林区严禁野外用火通告;加强森林高火险地区的督促检查;各类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加大重点区域护林防火巡护。
3.4.4 红色(Ⅰ级)预警
在保持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森防指组织应急、农业农村、公安(森林公安)、气象等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各街镇安排1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岗待命,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严防死守。
3.5 火情监测
区森防指办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依托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与卫星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铁塔哨兵、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区森防指办接到国家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后,立即向所在地街镇通报,街镇在30分钟内核查情况并反馈至区森防指办,区森防指办核查无误后,在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森防指办。
3.6 信息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19”、区森防指办值班电话为0731-88175973。各街镇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区森防指办应当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立即核准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森防指办: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
(5)发生在省际边界或者跨市州的;
(6)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级别和危害程度,综合研判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调配扑火力量。当火情发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和火情所在地街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早期火情,并及时向区森防指报告火情信息,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组织处置,根据火情发展形势,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并按程序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市森防指报告,根据响应级别在上级森防指领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区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4.2.1 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街镇应立即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街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区森防指组织区级专业队伍、邻近街镇扑火队伍、民兵等参加扑救。
各类扑火救援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扑火前线指挥部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4.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 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和专业人员指导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4.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4.3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设立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发生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调度,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督促街镇主要负责人亲临火场指挥,必要时区森防指派人亲临现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情况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消息。
4.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发生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区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事发地火灾扑救最新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区森防指负责人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灾发生地街镇的请求,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森林消防队、邻近街镇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各类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和通讯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火灾扑救工作的相关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伤员救治、伤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按要求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全区境内一天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发生持续燃烧时间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防指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应急保障、维稳治安、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各司其职,科学制定扑救方案;区森防指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伤员救治、死伤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及临近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并根据情况报请市森防指调派队伍支援;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3.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可能或已经发生直接威胁城镇、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发生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调度;迅速向市森防指报告,在市森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区森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街镇全力做好火灾扑救工作;调动本区所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森防指增派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支援;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伤员救治、死伤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扑救的相关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4.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4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街镇。
4.5 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起火,应立即向当地村委会、街镇、区森防指办报告,或通过119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办值班人员接收到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当调度属地街镇前往现场,必要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扑救措施,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核准情况向区森防指办反馈,由区森防指办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报送。
4.6 扑火指挥
4.6.1 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都必须服从其统一指挥。
4.6.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各司其职,推进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属地街镇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发展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森防指办报告,将相关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2)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监视灾情发展,收集掌握火场火势大小、发展蔓延趋势、气象情况、地形地貌、森林资源分布、居民住宅分布以及道路、水源情况,并由此提出扑救火灾的建议方案,供指挥部决策。
(3)火灾扑救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属地街镇等单位组成。协助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各类扑救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保障火场应急通信畅通;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运抵火灾现场;及时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及时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和设备。
(5)维稳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做好治安防范,及时侦破案件,控制火灾肇事者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广体局、属地街镇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新闻通稿的拟定和对外发布及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协调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到及舆论引导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伤员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安抚救助灾民,抚恤因灾死伤人员家属;开展灾后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
4.6.3 指挥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遵循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区森防指统一调度,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区森防指、区人民政府反馈,坚决执行区森防指命令。
4.6.4 扑救原则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科学指挥,尊重自然规律。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部队、民兵、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扑救。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街镇配合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对火烧迹地,做好灾后调查、规划并限期完成植树造林工作。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重点保障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安居工程建设。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坏或无法修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5.3 扑火费用支付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5.4 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薄弱环节,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区森防指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送有关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5 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案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5.6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监管、属地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7 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加强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适时组织队伍开展森林防灭火相关培训,达到基本满足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建立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其他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森林公园、林场等单位(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防扑火队伍。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区卫健局和街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参与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区、街镇分级负责制。区森防指、各街镇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及时补充及时更新。林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区森防指要加强对全区防灭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必要时可统筹调度,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5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建设纳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常规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支出。将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必要时进行追加。
6.6 技术保障
区森防指办要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街镇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区森防指、各街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区森防指每年开展一次培训,加强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干部群众安全扑火知识和扑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街镇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村(社区)干部开展必要的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强化基层应急处突能力。
7.3 监督检查
区森防指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区森防指修订,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并及时向市森防指备案。制定机关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22〕8号)中的《长沙市望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