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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非电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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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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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10]142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0-07-01生效日期:2010-08-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加强我市非电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达到总量控制的要求,现将《大连市非电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大连市非电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非电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明确脱硫设施运行管理要求,严厉打击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7]8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7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2007年后新建的2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工业窑炉脱硫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脱硫工程设计

  (一)脱硫设计单位资质

  所有脱硫工程必须由具备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气)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或委托具备该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且设计及施工单位应有通过国家减排考核的脱硫工程业绩

  (二)脱硫工程方案评审

  所有脱硫设计方案(含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家规范及总量核查要求,脱硫方案经市环保局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三、脱硫工程建设

  (一)脱硫装置应按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设计,达到总量控制要求。脱硫效率应大于85%;污染治理设施的寿命在10年以上。脱硫装置投运率保证在正常运行时间的90%以上(参考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低于500mg/m3,烟尘排放浓度须低于100mg/m3)。脱硫产生的副产物必须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脱硫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等必须妥善处置,不得造成污染。

  (二)脱硫方法选择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氧化镁法,氨法等环保部减排核查认可的方法。

  (三)脱硫和除尘设施应分开设置,不得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装置。脱硫装置宜按照一炉一塔进行配置,对锅炉负荷较小或受场地限制等原因需按照多炉一塔设计或采取其它脱硫形式时,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四)脱硫剂浆液制备系统应设置脱硫剂自动添加和称重计量装置;脱硫剂选择应与脱硫工艺要求相一致,确保达到预期脱硫效率。

  (五) 脱硫装置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PLC或DCS系统),对关键工艺控制参数(如脱硫液pH值、液位等)应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对脱硫液pH值、液位、系统阻力、烟气温度、循环泵电流、物料(脱硫剂、水、电)消耗、烟气流量以及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主要参数进行监控,并满足六个月以上的数据存储量和趋势曲线任意组合查询输出功能。同时,对上述参数应预留单独输出接口,便于远程监控脱硫系统运行情况。

  (六) 循环流化床锅炉可采用炉内喷钙或炉前加钙两种工艺,钙硫比应控制在2以上;脱硫系统运行必须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加钙系统必须规范,有计量装置,罗茨风机或给料机须为变频控制,计量和变频电机电流接入DCS系统;DCS系统应记录脱硫剂消耗量、变频电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并确保可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和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出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内容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折算浓度等,并同时与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联网。

  (七)所有烟道均应进行保温,与湿法除尘或脱硫后低温湿烟气接触的烟道和烟囱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烟囱底部应考虑排水措施,确保烟囱、烟道安全使用。

  四、脱硫工程验收

  (一)验收资料

  脱硫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脱硫工程技术报告、工作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在线比对监测报告、脱硫装置72小时连续运行性能实验报告(主要包括72小时运行效果分析、物料消耗分析、设备运行分析等,并附脱硫设施运行参数曲线图)。

  (二)验收工作程序

  脱硫工程(含新建项目)建成,且试运行合格后,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和在线监测装置比对监测,监测结果均达到相关标准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在线监测装置的验收原则上应与脱硫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五、脱硫装置运行

  (一)脱硫设施运行后,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实施管理。严格按照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操作,执行内部巡检制度。做到污染治理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等维护,同步记录。

  (二)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企业,必须按照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的要求,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三)脱硫设施因不可预见的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运的,企业可以申请临时停运,并在设施停运后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

  (四)建设脱硫设施运行台帐。根据总量控制工作台帐要求,全面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在线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企业的DCS系统数据至少储存半年。

  (五) 具有2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企业,对每批进厂煤炭都必须附有发票、煤质硫份、灰份等化验单。

  六、在线监测系统

  (一)配套脱硫工程的企业至少在烟道出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监测内容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等。

  (二)企业应承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责任,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地传输至市环保局,上传数据的完整率和准确率须达90%以上。

  七、运行监督管理

  (一)具有脱硫设施的企业,每年至少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一次监测,并将结果报属地及市环保局。

  (二)属地环保部门至少每月对脱硫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现场监察,并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在现场监察的同时须检查在线监测数据。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并形成通报意见报送市政府及各相关单位。

  八、落实企业责任

  对存在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未经市环保局同意,擅自拆除、闲置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无故停运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规定处置脱硫副产物、废水、废渣、粉尘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将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及《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77号)规定,将企业超标、超总量环境信息公开,并通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对其实施信贷控制。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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