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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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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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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10】132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0-06-02生效日期:2010-07-02

  备注:本通知有效期不超过5年。到期自动废止。

各有关单位:

  国家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与省环保厅近日将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了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要求,拟对市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系统实行政府运行管理模式,即:由政府出资委托有运行资质的单位运行,并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管的管理方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凡目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运行的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在实施政府运行监管模式前,维持现行运行管理模式,不得新签委托社会化第三方运行合同,已与社会化第三方签订运行合同的,在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签。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尚未验收或已验收但未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的单位,应立即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比对验收监测,在6月15日前完成联网工作并申请验收。

  3、各相关单位要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应规范,安装位置和站房等是否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或《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是否完好、系统是否满足传输需求进行自检。对不能满足要求的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传输协议要求的数据采集仪应进行升级或更换。此项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整改情况报市环保局。

  4、在政府模式运行前,各单位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稳定运行,并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检表》,加盖公章,于6月15日前报市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须事先报告市环保局批准,并说明原因等。

  5、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逾期未完成验收、联网、整改的,市环保局将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不超过5年。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自检表》

  2、《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检表》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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