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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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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1-15生效日期:2013-01-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就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煤矿企业。2013年,70%的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4年,80%的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5年,所有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30%的非煤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2013年底,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合成氨、氯碱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成品油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四)烟花爆竹企业。2013年,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10%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2014年,1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2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2015年,3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40%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五)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2013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中,20%的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一级水平,50%的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水平。2014年,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中,30%的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一级水平,80%的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2015年,规模以下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六)建筑、交通、电力、民爆等其他行业。2013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5年,规模以下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从事道路运输的“二客一危”企业,在2013年底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二级以上客(货)运站、一类以上维修企业在2014年底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三、考评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

  1、建立分级考评制度。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组织评审、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省安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全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和颁发牌匾等工作;市(州)级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和颁发牌匾等工作。其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其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告和颁发牌匾由安监部门负责。

  2、确定评审组织单位。省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全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组织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市(州)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3、确认评审单位。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择优确定,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相关考评机构职责和行为规范。

  1、评审组织单位职责。配合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经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2、评审单位职责及行为规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妥善保管评审工作资料,并遵守保密协议;严格按照相关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坚持依法经营,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获取利益;接受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三)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分自评、申报评审和审核确认三步进行。具体考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自评。

  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评分细则,认真做好创建方案,开展自评和问题整改等各阶段工作。不具备自评自改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但咨询和评审不能委托给同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2、申报评审。

  (1)企业申报。企业经自评自改或咨询,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向安监部门公告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相应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企业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相关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选择评审单位。企业在安监部门公告确认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

  (3)评审。评审单位选定后,评审单位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文件审查报告;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按期组织现场评审,并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并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3、审核确认。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等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相关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以及标准化等级认定建议。对于高危行业企业,还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相关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

  (2)经相应安监部门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安监部门统一进行公告、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3)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认为企业未达到评审单位认定等级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将核查情况报告相关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评审单位,重新组织咨询服务和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推动。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各级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列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实施分类指导。对国家已发布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优先适用该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对尚未发布相关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主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评分细则开展相关工作。对无法按照国家已发布的行业评定标准进行三级达标的小微企业,由省安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全面指导小微企业开展建设达标工作。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已达标企业,根据企业达标等级,可以探索降低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缴存比例和保险投保费率;在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事宜中可以优先办理,除煤矿、尾矿库以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还可以优化现状评价、现场复核等环节。

  (四)建立约束机制。从2013年起,凡实施安全许可的行业,新建企业在一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企业未达到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不予办理延期。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在2013年底以前、所有规模以下企业在2015年底以前,凡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省规定等级的,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向银行、证券、保险、国土资源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达标运行。评审组织机构根据需要对达标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在企业达标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对企业组织复评,年度审核和复评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发证机关备案。企业达标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复评或复评不达标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达标资格并公告。在达标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大型企业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中小型企业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必须整改后重新申报。

  (六)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审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安监部门关于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实行资格认定,建立服务质量动态管理台帐。凡经评审组织单位现场核查,认为企业未达到评审单位认定等级的,由相关安监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评审资格。其中,对企业已委托开展咨询服务的,咨询单位应对企业重新组织咨询,直到达到要求,重新组织咨询不得收取费用。对发生两次以上(含)验收不合格的,相关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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