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持续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我厅综合各市(州)意见,更新形成《湖北省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湖北省2024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更新“两个名录”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将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时向省厅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二、督促落实名录单位法定义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督促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一年内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已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每2-3年需再开展一次排查;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要求,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并将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在“十四五”期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至少完成一轮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附件:1.湖北省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pdf
2.湖北省2024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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