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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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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4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7-19生效日期:2013-07-1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2号)的要求,省林业厅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意见后,对现行的《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64号)即行废止。

  2013年7月19日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火灾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预案体系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省以下地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市(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须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人员和经费,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市(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要求,谁先发现火情,由谁先组织扑救。扑救由当地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调动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武警驻鄂森林部队遂行任务实施细则》执行。调动当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当地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乡镇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市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卫星林火监测,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驻鄂森林部队进入战备状态,当地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部。

  3.2.1 报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县(市、区)、市(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顺序逐级上报,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3.2.2 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对5像素以上的热点要重点关注和反馈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3.2.3 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部队、参战解放军及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出动航空消防飞机情况,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凡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24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灾现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调动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支援。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火灾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

  4.2.3 救治伤员

  受伤人员应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启动IV级响应时,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救治伤员;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在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4.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于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制和临时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承担抚恤费。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就医路费等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福利待遇。如致残,所在单位还应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或者因公伤残补助费。扑火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如牺牲的职工事迹突出,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对烈士家属给予抚恤。

  4.2.4.2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非国家职工的,由起火单位按规定负责医疗和抚恤。如果起火单位对火灾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抚恤。对负伤的要负责进行医疗,经过医治不能完全恢复健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评残,并发放残疾补助。对牺牲的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发给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费,如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在外围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加强信息的归口管理和舆论引导。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需要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标准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2小时内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反馈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州)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给予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2)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参加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和相邻市(州)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5)协调省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

  (4)省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指导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救治伤员,协调跨市(州)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扑救结束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其中重、特大森林火灾评估报告需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受过专门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市(州)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市(州)具体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的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和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有机结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附件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第一副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指挥长:省林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湖北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林业厅副厅长及党组成员。

  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单位负责人。

  二、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安排、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根据火情救助需要,负责协调安排应急通信使用频率,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收森林防火专用无线电通信频率占用费。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督办和组织依法追究发生重要森林火灾责任事故有关领导的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保障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要时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追认烈士的审核和伤残等级的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将省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防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防火专用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规范农业生产用火,指导农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场跟踪监测,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保障、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开展损失评估等。

  省卫生厅: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次生灾害时,协助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播发森林火险预警等信息,报道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情和森林防火动态。

  省气象局:负责森林防火期火灾可疑热点的卫星遥感监测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提供火灾发生区域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省军区:负责协调指挥驻鄂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需要时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驻鄂森林部队:负责参加全省森林防火宣传、培训、火灾扑救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需要,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应急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宣传报道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广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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