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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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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7-05生效日期:2013-07-05

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城管环保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烟台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5日

烟台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推进烟台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时间段的工作时限为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前。

  第三条 在我市开展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 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 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 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5) 除上述必须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外,鼓励其它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第四条 烟台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环境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 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正,或对环评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的建议;

  (2) 对建设项目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质量情况、环保投资到位情况及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理;

  (3) 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 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相关规定;

  (5) 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与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理;

  (6) 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编制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1)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应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2) 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环保审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相关环保措施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生产规模、工艺路线、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污染物控制节点等,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审核承包商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及方案等;

  (3) 采用现场巡视、重点工程旁站监理、现场检查及环境监测等监理方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形成环境监理日志,做到真实准确记录整个施工过程;

  (4)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过程中,要定期、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环境监理工作报告,使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情况;

  (5)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由环境监理机构编写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总体“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6) 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应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阶段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实际影响情况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批复文件中的要求,环境监理机构提交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行为,环境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书面告知并予以及时纠正,若未予整改,环境监理机构应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 施工过程中周围环境出现环境质量污染异常或生态破坏现象;

  (2) 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问题;

  (3) 施工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未按环境监理要求进行及时处理;

  (4)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隐蔽施工作业未经环境监理机构检查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

  (5) 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6) 施工结束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7) 存在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环境监理机构

  第八条 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环境工程)、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估的企事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 具备2名以上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3) 具备8名以上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环境监理的相关业务培训;

  (4) 具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评价、生态、安全及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环境监理经验的人员;

  (5) 具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要求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车辆等,有较完善的办公信息系统及设备;

  (6) 具备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程、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烟台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 工作场所、场地及设备证明,企业固定资产证明;

  (3) 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4) 环境监理工作规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不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二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的、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效果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 提供单位虚假信息和虚假资格材料的;

  (2)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过程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机构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

  (3) 其它未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可以对烟台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并积极配合该项工作。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时限、范围等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将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试运行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申请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和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而未按要求开展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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