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已废止)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4-04-18生效日期:2004-04-1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3年3月1日被广东省安监局颁布的关于废止《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的决定》废止。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容器(以下简称容器)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包装物、容器分为三个类别: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第四条 包装物、容器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取得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的企业,才能生产包装物、包装容器。未取得定点生产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第五条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定点生产证书和定点生产标志。

  第六条 取得定点生产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第二章  定点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六)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定点生产证书的申请:
  (一)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附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6、国家认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书;
  7、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以下简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三)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颁发定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一条 定点生产证书登记事项的变更申请:
  (一)定点生产证书的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时,应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和提交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
  (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在接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并颁发新的定点生产证书。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证书的复审:
  定点生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定点生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换发新的定点生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允许半年内再次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复审和不得继续从事包装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1、没有特殊原因,逾期不申请复审的;
  2、在规定复审期限内,第二次复审仍不合格的;
  3、在定点生产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全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发放、变更和换发情况由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统一公布,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定点生产企业所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审批定点生产企业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包装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定点生产企业应将定点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处,定点生产证书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涂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请定点证书。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生产包装物、容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和定点生产标志;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工本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甲烷排放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答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函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参加第五届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塔式起重机全面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化工企业操作规程管理规范(T/CCSAS 026-2023)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指引(2024 版)》的公告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票证填写注意事项》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