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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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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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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萝劳社发[2007]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7-12生效日期:2007-08-01

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做好新入区务工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培养良好法纪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经批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推进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萝办【2007】2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新入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培养良好法纪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培训对象为新入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的劳动者。

  二、岗前培训由广州市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培训中心负责编写教材、组织教学与管理并建立教学评价制度,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三、岗前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指导、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教育、职工权益保障、市民生活守则、区情区况、办事指南等。

  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核实该劳动者是否参加过岗前培训,如未参加过岗前培训的,应督促或组织该劳动者在入职后30日内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参加岗前培训。劳动者可凭用人单位开具的岗前培训介绍信自行前往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对于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超过50人以上的,由区就业培训中心派人上门培训。

  五、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天。

  六、岗前培训不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七、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明,已参加过岗前培训的劳动者,凭培训证明与区内任何用人单位建立新劳动关系时,无须再次参加培训。

  八、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督促或组织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的,一经发现,由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九、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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