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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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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环发〔2012〕6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03-28生效日期:2012-03-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辖区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和从事污染源视频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通信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辖区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和从事污染源视频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通信保障部门(以下简称“通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杭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加强对运营单位和通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促使其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运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质量,保障污染自动监控设施长期、稳定、正常运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测得准、用得上”,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为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服务。

  二、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杭州市环保局备案并在杭州市辖区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运营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视频监控设施的通信保障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对运营单位的考核。

  主要考核运营单位运维能力(包括资质水平、实验室能力、备品配件、运维能力、管理制度等)和运维站点的运维质量。

  1.运维能力。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2.运维质量。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通信部门的考核。

  主要考核监控视频正常上传率、监控数据正常上传率、历史视频录像完整率和故障重复发生率。

  1.视频监控正常运行率。是指监控视频“实际正常上传站点数”与“应正常上传站点数”之比;实际正常上传站点数为应正常上传站点数与视频异常站点数之差,视频异常包括无信号、信号连接不上、镜面模糊等情况。

  2.监控数据正常上传率。是指监控数据“实际正常上传站点数”与“应正常上传站点数”之比;实际正常上传站点数为应正常上传站点数与数据脱机站点数之差。

  3.历史视频录像完整率。是指每个监控点位的历史视频录像至少存储7天,且图像完整、可随时调阅。

  4.故障重复发生率。是指监控站点连续2次(含)以上视频故障、数据脱机和历史视频录像不完整的情况。

  四、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

  (一)对运营单位的考核

  考核采取管理部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征询排污单位意见相结合的方式。

  1.日常考核。由市环保局和属地环保部门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主要考核其运维站点的运维质量。市环保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对运维站点少于10个(含)的运营单位其抽查率为100%;对运维站点超过10个、少于30个(含)的运营单位其抽查率不低于50%;对运维站点超过30个的运营单位其抽查率不低于30%;属地环保局结合检查点位必须覆盖所有运维点位。考核结合《固定污染源烟气(废水)连续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1)进行打分。各运营单位的最终得分即运维站点运维质量的合格率,合格率低于70%(不含)予以一票否决。

  当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其运维站点的运维质量视为不合格:

  (1)《固定污染源烟气(废水)连续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有效性审核不合格;

  (3)现场检验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误差范围的(废水允许误差为10%、废气允许误差为5%);

  (4)数据传输误差超过5%的(烟气的传输误差根据标气稳定后的数据来确定);

  (5)违反技术规程、监测分析和数据传输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如量程设置不规范、设置转换系数等),采集、传输和上报虚假监控数据等致使监控数据失真的;

  (6)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取样点位或取样方式的;

  (7)因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排污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被上级环保部门、新闻媒体通报、曝光或减排核查时发现问题的。

  2.年度考核。由市环保局组织科监、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以及属地环保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运营单位的运维能力。考核结合《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运营单位运维能力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2)进行打分。各运营单位的考核得分由考评小组集体审议后确定最终得分,得分低于70分(不含)的一票否决。

  3.征询排污企业意见。由市环保局或属地环保部门向排污企业发放《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3)。征求意见的企业由环保部门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的形式进行随即抽访,对运维站点少于10个(含)的运营单位其抽访率为100%;对运维站点超过10个、少于30个(含)的运营单位其抽查率不低于50%;对运维站点超过30个的运营单位其抽查率不低于30%。各运营单位的考核得分以各排污企业的反馈得分平均分计,得分低于70分(不含)的一票否决。

  4.考核分值计算。运营单位的考核分值由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征询排污企业意见反馈得分组织,其中日常考核占总分权重的60%(市环保局、属地环保部门考核各占总分权重的30%)、年度考核占总分权重的25%、征询排污企业意见反馈得分占总分权重的15%。上述三项内容的按照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得分,即为该运营单位的最终考核总分值。

  最终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考核结果名列前三名考核评定为优秀;最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考核评定为合格;最终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单项内容考核存在70分以下情况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通信部门的考核

  考核采取管理部门日常考核和征询排污单位意见相结合的方式。

  1.日常考核。由市环保局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每周会同通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控视频和监控数据进行网络巡检,并根据网络巡检结果共同填写《杭州市污染源视频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4),通信部门的考核得分以每周考核得分平均分计,得分低于80分(不含)的一票否决。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1)监控视频正常上传率和监控数据正常上传率在95%(含)以上的不扣分;若低于95%,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现场随机抽取20个监控点位,调阅其7天内历史视频录像,每发现1个监控点位历史视频录像存储天数少于7天的扣1分。

  (3)故障重复发生的站点数每发现一个扣1分;

  (4)若同时出现监控视频正常上传率和监控数据正常上传率低于95%的情况,则同时扣分;若同时出现视频故障、数据脱机的情况,则同时扣分。

  2.征询排污企业意见。由市环保局或属地环保部门向排污企业发放《杭州市污染源视频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5)。征求意见的企业由环保部门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的形式进行随即抽访,抽访家数不少于100家次。通信部门的考核得分以各排污企业的反馈得分平均分计, 得分低于80分(不含)的一票否决。

  3.考核分值计算

  通信部门的考核分值由日常考核和征询排污企业意见反馈得分组织,其中日常考核占总分权重的80%,征询排污企业意见反馈得分占总分权重的20%。上述两项内容的按照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得分,即为通信部门的最终考核总分值。

  最终考核得分在95分(含)以上考核评定为优秀;最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考核评定为合格;最终考核得分低于90分或单项内容考核存在80分以下情况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公布及处理

  各运营单位和通信部门的最终考核结果与运行补助资金挂钩的同时,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公布及处理。

  (一)公开通报。各运营单位和通信部门的最终考核结果将在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杭州环境》期刊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上报省环保厅,同时告知各排污企业;对通信部门的最终考核结果还将通报省通信部门以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二)通报表扬。最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运营单位,我局将对其进行通报表扬,鼓励并支持其在杭州辖区内从事、发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业务,并作为优秀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机构。通信部门的最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我局将建议省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嘉奖。

  (三)责令整改。运营单位的最终考核合格但单项内容考核分存在80分(含)以下情况或者在运维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服务态度恶劣、运维质量低下等较大问题的,我局将对该运营单位进行诫勉约谈,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通信部门出现周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含)或者出现服务态度恶劣、运行维护不到位、用户投诉强烈等较大问题的,我局将对专门约谈通信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限制经营。运营单位最终考核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较大问题的,我局将取消在我市的备案,暂时限制其杭州辖区内从事、经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业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建议上级环保部门撤销、吊销其运维资质证书。通信部门最终考核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较大问题的,我局将向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向省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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