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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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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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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7-10-23生效日期:2007-10-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4月6日被《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3.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5.4灾情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 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9 附 则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 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见图1)。其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改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信息化办公室、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贸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市电信分公司、气象局、地震局、外办、扶贫办、供电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3.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区县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区县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市民政局: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分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帮助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房屋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区县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建委: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保障应急无线频率的使用。

  市水务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商贸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市外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市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供电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病救治工作。

  西安警备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损毁铁路、机场,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区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市、区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市、区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每年入汛前,市、区县两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商贸、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各级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市、区县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市的区县、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2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3做好与兄弟城市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市内对口支援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区县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市、区县民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

  5.4.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或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必要时由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核实灾情后,由指挥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核实灾情后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并在第一时间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提出启动省级相应响应的建议。(见图2)

  6.1.3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报告灾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每日16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对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9)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入稳定期,由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按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终止Ⅰ级响应。同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省级响应的建议。

  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核实灾情后,由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核实灾情、报告市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民政厅,提出启动省级相应响应的建议。(见图3)

  6.2.3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7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执行零报告制度,编发情况快报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6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协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区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7)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对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9)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入稳定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按照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省级响应的建议。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核实灾情后,由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及时向市长及省民政厅报告,并向省民政厅提出启动省级相应响应的建议(见图4)。

  6.3.3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区县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市民政局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入稳定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按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终止响应Ⅲ级响应。同时向省民政厅提出终止省级响应的建议。

6.4 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接到灾情报告核实灾情后,提出启动本级响应的建议,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本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省民政厅。(见图5)

  6.4.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民政局及时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协调落实抗灾救灾措施。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市民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市民政局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根据受灾区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省民政厅。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区县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局分别在1月11日和10月11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7.1.2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民政局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证(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证(卡)》,灾民凭证(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6定期向社会通报区县救灾款下拨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局应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区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区县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市、区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2 新闻报道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灾区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2)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市内外在灾害面前表现出的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6)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及台、港、澳同胞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8.3 新闻报道的组织

  8.3.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8.3.2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对外宣传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

  8.3.3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不得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附 则

  9.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 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备案。

  9.3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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