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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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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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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7-10-23生效日期:2007-10-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4月13日被《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险情应急

  5.2灾情应急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新闻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高效及时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西安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编修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预警预报体系、应急反应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以及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信息办、市商贸局、电信西安分公司、市气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供电局、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对受灾区县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西安警备区、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部门联络员为成员,办公室下设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防灾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巡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编制“防、抢、撤”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编制“防、抢、撤”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威胁3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3.2.5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写明现场指挥者及联络方式、接报时间和报告时间。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区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县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接到灾情报告后,并在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市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工作组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献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活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迅速派出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并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5.2.5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调驻地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武警西安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西安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直到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6.2 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抢险、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工程。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工作。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地面交通畅通。

  市信息办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电信西安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商贸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救灾演练,确保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5 新闻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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