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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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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7-10-23生效日期:2007-10-23


  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小于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大于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市辖区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3.区县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要迅速派出地震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和灾情调查工作,配合市地震局进行震灾评估和地震考察。
  (二)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2.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进入震后应急期;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
  (1)市、区县地震部门要加强震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并将震后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奔赴震区进行现场震情监测、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并按规定时限将震灾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2)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3)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
  3.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尽快开展应急工作,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西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军: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食用水源、食品等。
  (3)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救援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
  (4)通信保障。西安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的通信畅通。
  其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市经委、市供电局: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用电供应。
  (6)城市基础设施与应急恢复。市建委、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生活必须品和物资的供应。市计委、市商贸委、市粮食局:负责调配各种救灾物资及灾民急需食品、帐篷等,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紧急调运粮食,保证地震灾区粮食供应。
  (8)灾民安置。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疏散、安置工作;管理、分配各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9)治安保卫。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护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重点文物景点、救灾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安全。
  (10)消防。市消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1)次生灾害防御。水务、电力、国土、邮电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污染危害。
  (12)宣传报道。宣传、广电、地震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方法平息地震谣言。
  (15)震灾评估。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调查,按规定时限做出震灾损失评估,提出建筑物防灾安全鉴定意见。
  (16)保险理赔。市保险公司:协助开展震灾评估,确定投保户的灾害损失并及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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