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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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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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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05〕136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5-06-22生效日期:2005-06-22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已经6月1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所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凡环境影响评价已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后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应当在陕西省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渭河流域造纸、果汁、酿造、印染、化工、化肥、淀粉等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时有排放总量调剂的,还应提交相关污染物排放削减量的监测报告。

  5、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执行,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监测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制定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方案,经承办处室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接收、登记,并在登记当日,将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转交承办处室。

  (五)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并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批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审批表应当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文书的,承办处室必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承办处室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批表中说明不予受理的合法理由。

  (六)申请受理后,由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文件审批程序办理。

  二、组织审查

  (一)各有关业务处室应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及其相关材料,通过现场检查、公示等手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验收,任何人不得附加或者降低验收条件。

  (四)凡由本机关直接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需委托下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的,应当下达正式委托书。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其成员由局领导、承办处室、污染控制处(工业类项目)、省环境监察局、当地市、县(区)环保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生态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在通过现场考察、资料审核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承办处室负责审查。

  (五)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将项目情况、验收意见公示7日,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其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听证会,听证工作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执行。

  三、组织审批

  (一)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承办处室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5日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承办处室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于不予验收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制作不予验收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验收的合法理由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统一窗口负责统一送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于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承办处室要及时上网公告,环境监察和环境监管部门应纳入正常环境监察、监管范围。

  (二)在验收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应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违反本程序有关规定,依据《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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