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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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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9-03生效日期:2024-09-03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现将《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年9月3日

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紧盯“关键少数”带动全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以及配备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和负责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尾矿库安全、运行的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上传至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新任职或职务调整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传至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第四条 考核记分的主要内容为非煤矿山企业应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记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周期为1个自然年,总分12分,扣完为止。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分值予以清零,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进行考核记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新任职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自正式任职之日起开始记分;
  (二)调任省内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任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在原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累加。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职矿长一次性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四种,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等一次性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0分、-7分、-4分、-1分四种。每次考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负分累计,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累加记分。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专职矿长)一次性记-12分,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等)记-10分:
  (一)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篡改、删除、屏蔽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时,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的;
  (三)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或者使用“真、假”两套图纸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监察的;
  (四)存在以采代探、以采代建行为;或者生产过程中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矿界贯通、超层越界开采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专职矿长)一次性记-9分,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等)记-7分: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不按批准(含重大变更)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的;或者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填绘、更新图纸,有关图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的;
  (三)证照不全或者失效仍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行为的;
  (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专职矿长)一次性记-6分,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等)记-4分:
  (一)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地下矿山矿长、分管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少于5次的;
  (二)使用《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矿安〔2024〕68号)中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或者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的;
  (三)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即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
  (四)一个矿权范围内存在两个及以上生产系统同时生产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或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楚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未按要求建立安全视频监控及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未按要求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未按“五落实”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组织整改或者虚假整改的。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专职矿长)一次性记-3分,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等)记-1分:
  (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监测数据不能及时准确上传,超过7天未及时维护的;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的;
  (四)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满足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或者未依法落实“双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的。

  第十一条 考核记分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考核记分台账,每季度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告1次考核记分结果。

  第十二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记分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责成其在1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重新按12分考核记分;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责令企业免去其安全生产负责人职务;
  (二)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达到-9分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约谈警示。

  第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重新参加1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如考核合格后,再次被记-12分的,由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安全生产负责人职务。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考核记分不严不实的,进行通报、约谈,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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