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废止)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5]42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5-03-10生效日期:2005-05-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2年12月13日被《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咸阳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切实加强我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提高水的利用率,解决城市面临的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令1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省政府令91号《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特制定《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省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建立合理用水、减少浪费、科学用水、综合利用的用水机制,创建节水型城市;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科技成果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城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认证确认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器材。严禁使用劣质淘汰产品。

  第九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在立项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节水设施和节水型用水器材的强制性标准,列入审查内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节水、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和用水器材依照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制,房屋建筑排水应当实行粪便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排放制。

  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建设要纳入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中水回用补偿办法,每年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中提取一定资金,列入计划,统筹安排,用于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新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居住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清洁、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用水应优先利用中水。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洗车业的管理,统一规划洗车营业场所,洗车业应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严禁在城市临街道路上从事洗车经营,院内洗车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水。

  第十六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生产企业,应改进工艺、设备,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不得开采使用地下水,已经开采使用的地下水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资源管理部门限期封闭。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管理,改进工艺设备,确保生产用水量和管网损失水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以内。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用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均应以表计量,城市公共供水应按类别分表计费。未采取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计量法》对城市供水、用水计量仪表定期校验。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鼓励采用先进计量仪表。对城市居民家庭用水应当实行计量到户,推广使用智能水表,逐步实现先买水、后用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质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质的监测网络,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浪费用水的行为有制止、举报和监督的权利。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订)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菜用甘蓝型油菜直播生产技术规范》等30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通告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书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2019版)》的通知(已废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