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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贸委关于实行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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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经贸安〔2000〕652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经贸委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0-09-21生效日期:2000-09-21


各地、市、州、直管市、林区经贸委、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第13号令)及《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通知》(安全〔1999〕3号)要求,为加强IC卡的实施及换证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分步骤、不遗漏地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换发证的主管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更换IC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减负的精神,要深入到企业中,指导和依靠企业自身做好相关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二、新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包括正证及副证(IC卡),正证由计算机打印,IC卡(副证)由专用读写设备制作,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加盖“湖北省特种作业操作证专用章”为有效。

三、此次换证工作,全省统一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委托湖北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的换证组织工作,填写湖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登记表(附后),报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处统一编号。

  四、换证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至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从2001年1月1日起,旧式操作证一律停止使用。换证工作开始后,初次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律颁发新证,原持证人员的操作证已到期或2001年6月30日前到复审周期的,按照复审规定进行换证,其余的可直接换新证(原劳动厅已换发的IC卡不列入换证范围)。
各地在审查旧证时,必须严格检查其有效性,凡无效证件都应按新发证程序办理。

  五、为掌握换发证情况,统筹安排好此项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负责换发证的部门,将本地换发证的有关情况于10月上旬报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027)87812940
       (027)87235171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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