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原则 (一)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价款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成本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予以安排。 (二)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成本返还对象一致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由市本级各投融资土地熟化主体及各园区(以下简称投资熟化主体)先行垫付,市财政局与投资熟化主体据实结算。 (三)坚持成本提报主体负责制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由投资熟化主体提报,并对所提报的成本数据和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收、收回(购)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1.集体土地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执行。 2.国有土地收回(购)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执行。 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奖励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3号)执行。 (二)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与出让宗地相关的土地熟化、整理等费用,含涉及出让土地需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明确的单宗地土地开发费用根据各投资熟化主体委托经政府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在成本中核算;大片区土地熟化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分摊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24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济财办〔2008〕39号),从返还各重点片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平衡。 (三)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土地勘测费、规划策划费、评估费、宗地成本审价费、公告费、代理费、评标费和场地租金等。 (四)相关税费。市、县(市)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作为成本列支;建设用地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能作为成本列支。 市、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作为成本列支;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作为成本列支。 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分工 (一)投资熟化主体负责提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数据、资料,并委托经政府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让成本进行审价,出具审价报告。(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汇总、征缴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账。(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的土地出让成本清单、招拍挂出让方案、审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拨付资金,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账。(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投资熟化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