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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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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部门:拉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3-17生效日期:2025-05-01

《拉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2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5年3月17日

拉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县(区)、功能园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教育、消防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本市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为准)、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太阳岛中和国际城;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架桥、过街天桥、桥梁、隧道;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国家机关、军警营地;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大型仓库及其外围200米范围内;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内、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地点外,本市允许在下列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藏历新年节假日期间;
  (二)农历正月十五、藏历“古突”夜;
  (三)开业庆典、开工仪式和婚丧嫁娶等活动期间;
  (四)按照传统习俗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时段。
  在上述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安全地点适度燃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措施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7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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