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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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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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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市监规〔2023〕5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3-09-04生效日期:2023-09-04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州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权基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布。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序号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处罚条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备注

1

330231939000

对电梯生产单位或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零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或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零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限期内履行相关义务;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单处警告

 

一般

不属于轻微或严重程度的其他情形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虽未发生事故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

330231957000

对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不属于轻微或严重程度的其他情形

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不含本数

严重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虽未发生事故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330231B68000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超过15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超过15

3.7万元以上7.3万以下罚款

不含本数

严重

逾期未改正超过60日,或者逾期未改正发生事故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330231B66000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超过7

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超过7

2.2万元以上3.8万以下罚款

不含本数

严重

逾期未改正超过60日,或者逾期未改正发生事故

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330231B67000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超过7

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超过7

2.2万元以上3.8万以下罚款

不含本数

严重

逾期未改正超过60日,或者逾期未改正发生事故

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330231956000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档案的;(四)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发现事故隐患,未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超过7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超过7日,或者未履行2项以上义务

3.7万元以上7.3万以下罚款

不含本数

严重

逾期未改正超过60日,或者逾期未改正发生事故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330231958000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拆除安装在电梯上的部件,或者在电梯中设置或变相设置技术障碍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拆除安装在电梯上的部件,或者在电梯中设置或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不属于轻微或严重程度的其他情形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不含本数

严重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虽未发生事故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330231959000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将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将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超过7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超过7

3.7万元以上7.3万以下罚款

不含本数

严重

逾期未改正超过60日,或者逾期未改正发生事故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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