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工信局,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工业能效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4〕4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业企业实际,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四)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持续做好日常工业节能监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增长较快行业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未纳入“十四五”前三年监察范围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绿色工厂,开展行业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
三、开展重点行业能耗情况统计
请各地(州、市)工信局聚焦石化化工(炼化、烯烃、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炭加工(焦化、兰炭、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铁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铝、铜、铅、锌、镁、钼、钛、工业硅、钒、金等),金属制品制造(铸造、锻造),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耐火材料),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填报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台账(详见附件2)。
四、监察形式及时间
(一)监察形式
采取汇报座谈、现场核查及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二)监察时间
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根据实际做好全年监察计划,于10月底前完成现场监察工作,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监察报告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工信局要认真配合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配合现场监察工作,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严格执法程序。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要根据监察内容,做好计划安排并及时下达相关通知,于2024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专项监察总结报告。
(三)严格规范执法。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要严格按照监察工作安排,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填报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方式:森巴提,0991-4523691(传真)
附件1: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台账
附件2: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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