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青生发〔2023〕12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已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建筑施工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主城区范围:由城东区西和高速、京藏高速,城北区宁大高速、海湖大道、京藏高速向西延伸至西和高速交汇处,城西区西和高速、凤凰山路、宁贵高速,城中区宁贵高速、兴业路、锦川大道、庄和路、奉青路、新城大道、南京路、南川东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湟中区范围:
鲁沙尔镇:由 121 县道、通宁路、佛光大道、和平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甘河滩镇:由广鑫大道、甘东一路、海鑫大道围成的闭合区域。
湟源县范围:京藏高速、铁路、湟嘉公路、新城大道、火车站路、城北巷、青藏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大通县范围:南起城北区低排放控制区边界,沿宁大高速、张汶高速、加西高速与海湖大道延伸段道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三、低排放控制区实施时间实施时间每年 3 月—11 月期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
其余时间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Ⅲ排放阶段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
四、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持有由具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稳定达标;
(四)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同时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六)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执行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五、法律责任
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正式实施,原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宁政〔2021〕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总体构成图
2024年2月27日